国家治理的伦理逻辑

国家治理的伦理逻辑

——道德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构成性要素

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及其基本结构的认识可从多视角、多维度入手。横向而言,国家治理体系包括“政治权力系统、社会组织系统、市场经济系统、宪法法律系统、思想文化系统等”[1]诸多子系统;纵向而言,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价值、制度、行动三个基本维度。

道德作为一种柔性约束或隐性制度,结构化于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系统把握道德的实践性品质与特征,完整理解道德之于国家治理的作用机制。具体而言,我们可由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制度、行动三大维度出发,考察道德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构成性地位和作用。

一、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层面:治理理念的道德确证

“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2]扬弃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和伦理的唯心主义理解之后,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国家治理具有内在的伦理逻辑,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首先是治理理念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在伦理价值层面的革新与提升。现实中,治理主体秉持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运转,是实现治理目标的前提和保障。在这一层面,伦理理念和道德意识①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治理体系在基本价值层面的构成性要素。

一方面,政治伦理及行政道德的革新,影响着“治理”理念的形成,制约着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当前,党中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用“治理”代替了传统的“统治”或“管理”。这不仅是简单的概念转换,更是价值观念与政治理念的提升,表明我们党对国家、社会和人的地位有了新的认识,对于自由、公正、和谐等价值观念有了新的领悟。道德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构成性要素,在推动传统“国家统治”或“政府管理”向现代“国家治理”的过渡中,具有不可或缺的支撑性作用。

具体而言,道德在治理主体、权力来源、治理范围等方面为“治理”理念的确立提供了道德合理性论证,为现代国家治理奠定了伦理基础。首先,道德确证了多元权力主体及其治理行为的道德合理性。传统“统治”主体仅指政府或国家公权机构;现代“治理”主体“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4]。这些治理主体要参与国家治理实践,必须具备道德合理性,而这只能经由严肃的伦理评判和道德论证来完成。其次,道德为多元权力来源奠基了伦理基础。传统“统治”权力来源于强制性的成文制度;现代“治理”权力则来源于各种强制性或非强制性国家约束。在此,道德不仅为成文制度奠定了伦理基础,更直接成为国家治理中非强制性权力的重要来源。再次,道德为国家治理的效用范围提供了道德合理性论证。传统“统治”以公权力所及的范围为界;现代“治理”比“统治”宽广许多,以社会主体活动的公共领域为界。这种治理边界的拓展,源于治理目标的要求,与治理主体及治理方式的多元化相适应,其合理性与可行性亦需获得道德上的确证。

我国在数千年的文明发展进程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国家治理”这种现代性范畴,但在具体政治实践中却不乏各种“治国理政”的价值理念和现实措施。但同时,传统治国理政思想中亦有需要扬弃的部分。那些与小农经济和宗法制度相适应的“权力本位”思想,扭曲了国人的政治伦理,在总体上与现代治理理念背道而驰,与现代政治文明格格不入,亟须通过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扬弃。

鉴此,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应破除“权力本位”思想,确立现代“公民权利本位”理念。要实现这一转变,必须深入中国社会的伦理层面进行剖析。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言:“‘伦理本位、职业分立’八个字,说尽了中国旧时的社会结构”[5],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传统政治结构纳于伦理关系之中,传统政治是伦理化的政治。若要扬弃传统政治理念中“权力本位”的思想,根本的是在伦理层面进行反思和变革。换言之,我们必须扭转传统社会中官民关系等同于父子关系的前现代性思维,将人民群众确立为当家作主的现代“公民”,将政务工作者和公民大众间的关系确立为“人民公仆”与“衣食父母”的关系,继而从价值层面彻底消除“为民做主”的官老爷心态,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奠定价值基础。

若此,我们应大力倡导自由、民主、平等、公正、人本等价值理念,不把它们局限于文化宣传和意识形态建设之中,而要让这些价值理念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切入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之中。通过高扬这些伦理理念,国人的现代“治理”理念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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