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的伦理逻辑(2)

国家治理的伦理逻辑(2)

——道德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构成性要素

二、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层面:显性与隐性的互动

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根本性、战略性、持久性的构成要素,是国家机构顺利运转、社会生活有序进行的基础性保障。正如习近平所言:“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

在现实性上,“制度”具有较为宽泛的内涵和理解,如美国经济学家诺斯所言:“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7]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的成文法规,还包括诸多非成文约束,即制度“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约束力、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所组成”[8]。在诸多制度之中,道德是一种有别于成文法的隐性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层面,道德作为一种非成文的隐性制度,与其他成文制度一同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基础。

道德作为主体的内在律令,形成巨大的策动力和约束力,辅之以社会舆论与公众评价,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使社会主体“有耻且格”、“不令而行”,继而自主达成国家治理的实践目标。道德还通过与其他成文制度的交互影响,在“隐性”—“显性”、“非成文”—“成文”的互动中,发挥着渗透性的持久影响,影响和塑造了其他成文制度。

首先,道德对各类成文制度进行伦理分析,赋予其道德合理性,为其奠定了伦理基础。正如美国法学家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所言:如果法律制度没有蕴含内在道德,则“不仅仅会导致一套糟糕的法律体系;它所导致的是一种不能被恰当地称为一套法律体系的东西”[9]。换言之,不具备道德性的成文制度,不仅是恶的制度,而且根本就不配被称为“制度”。一项社会性约束要成为真正的制度,必须具备道德性,因为只有“善”的制度才能获得成立的必要和人们的认可。伦理道德贯穿于主体实践的整个过程,影响着人们的各种自由意志行为。制度的设计和建构,同样是在一定价值观念和伦理理念的指导之下进行的,需要接受伦理道德的约束与评判。

其次,道德对各类成文制度进行伦理评判,为制度变革提供道德依据,推动了成文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伦理道德为各类成文制度提供了价值基础,使之成为“善”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与此同时,具备时代性和此岸性的道德还对某些阻碍社会进步的过时制度进行批判,使人们围绕制度变革进行道德反思,为破除各种体制机制的弊端提供道德论证,最终推动制度改革与创新。当前,我们应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性部署,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革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完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各种制度,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性保障。

再次,道德填补了成文制度无法实现的治理缺失,在实现国家治理的同时,赋予社会生活以理想和崇高。正式的成文法规在参与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无法关照社会关系的每个层面,无法解决社会生活的所有问题。道德作为一种非成文的柔性制度,能够补苴罅漏,渗透于社会生活的不同层次和领域,发挥其他成文制度无法实现的善恶评价与引导约束的功能。这不仅完善了国家治理的手段,弥补了硬性治理方式的不足,而且展现了道德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构成性要素的现实意义。同时,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不限于底线控制,能够向人们展示崇高的道德理想和价值目标,能够引导人们在现代性生活中自觉追求美好的道德境界,从而“使人们的存在与发展具有伦理意义和善的价值”[10]。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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