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以律己的前提途径和目标

严以律己的前提途径和目标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时强调:“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这为我们严以律己指明了努力方向、传授了重要方法、提供了基本遵循。“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是严以律己的前提和基础;“慎独慎微、勤于自省”是严以律己的途径和方式;“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是严以律己的目标和结果。

“心存敬畏、手握戒尺”——严以律己的前提和基础

核心是“敬畏”一词。敬畏同时包含尊敬和畏惧两种情感,两者相辅相成,因敬生畏,因畏致敬。明代方孝孺曾说:“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一个人特别是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如果毫无敬畏之心,就会连最基本的规矩、最起码的道德都不讲,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丧失为人处事、干事创业、从政用权的底线。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新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人,需要敬畏什么?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有四个敬畏最为关键。

一是敬畏人民。人民是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和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失去了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将无从谈起。一直以来,我们将党与人民的关系比之如鱼水之情、视之为血肉联系、喻之为种子与土地,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所取得的辉煌成就,都是紧紧依靠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人民面前,我们永远是小学生,必须自觉拜人民为师,向能者求教,向智者问策。我们要对人民时刻保持敬畏之心,牢记“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虚心向群众学习,真心对群众负责,热心为群众服务,诚心接受群众监督,以群众的视角来审视我们的工作,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竭尽全力为人民群众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

二是敬畏权力。马克思主义认为,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姓公不姓私,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不能公权私用、以权谋私,更不能弄权贪腐。权力是把“双刃剑”,用之于民则利国利民、善莫大焉,用之于己则引火烧身、贻害无穷。若领导干部秉持“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随心所欲、无所畏惧地滥用权力,终究会“万劫不复”、“晚节不保”,由“座上宾”沦为“阶下囚”。所以,要时刻对权力保持敬畏之心,常思“权从哪来、权为谁用、如何用权”,牢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坚持为民用权、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坚决杜绝各种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三是敬畏法纪。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党纪是党内规矩,是约束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社会成员具有强制约束力。作为一名党员,要像党章规定的那样: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严格正风肃纪,向全党全社会充分表明,不论什么人,不论其权力多大、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党员干部应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坚持用法治的理念、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开展工作,始终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带头守法,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四是敬畏组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一个干部的成长,除了自身主观努力之外,更多地要靠组织的教育和培养,组织的关心、关爱、信任、支持贯穿始终,它为我们指明了前进方向,给予了学习锻炼的机会,提供了干事创业的平台。如果离开了组织,本事再大也难有用武之地,能力再强也是寸步难行。所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无论什么时候,都要正确对待组织,敬畏组织、忠诚组织、奉献组织,服从组织决定,遵守组织纪律,接受组织监督,维护组织权威,始终与组织同心同德、同向同行,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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