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与“长久不变”(3)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与“长久不变”(3)

切实落实“长久不变”是实现农村长治久安的根本

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不断强调保持农民与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实践证明,这是一项保障农村长治久安的根本制度安排。进一步切实落实“长久不变”,在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长久不变”的内涵。关于“长久不变”,一种观点认为,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制度长久不变,在此前提下,设定一个农民承包土地的更长期限。笔者认为,家庭承包制度已被确立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民已广泛接受,且相信这一制度不会被轻易改变,如果说“长久不变”仅是指这一制度长期不动,意义不大。不仅如此,这一观点还设定一个有年限的承包期,给农民的信号是到期以后承包土地可能不再由他使用和收益,这不利于农民形成对承包土地的长远预期。因此,“长久不变”应是指在一个时点后,农民与所承包土地的关系不再变更,不仅农民与其所承包土地形成长久关系,而且农民对所承包土地拥有长久物权。

二是深化以成员权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改革。明确集体所有制的时点,在一个时点后,新增人口不得再以成员权身份获得土地分配资格,从法律生效之日起,固化集体所有成员,使人口与土地关系长期固定。

三是完善“长久不变”实施后的相关配套制度。落实“三权分置”改革安排,明确承包权为一个时点基础上的农民土地长久化物权,在此基础上,设立农地经营权,明确其具体权利内涵。完善土地流转市场,设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在城镇落地、落户,既是落实“长久不变”的关键,也是增加务农收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根本。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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