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定与完善大学章程
大学章程是大学治理与大学管理的“宪法”,是大学得以存在和运作的最为重要的规则,也是大学自主地位的体现。大学章程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学校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必须以章程作为基础。
近年来,我国教育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专家学者都对大学章程给予了高度关注。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该办法明确指出,“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该办法规定了我国大学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学校的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学校的举办者以及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等。该办法还规定:高等学校要根据自身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学校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并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和议事规则;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并广泛听取校内外意见,充分反映学校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制定成为凝聚共识、促进管理的过程。
从以上内容看,大学章程既明确了学校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尊重了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反映了利益相关者的意愿,也规定了大学管理的依据、规则、体制、程序与权限等,因此,制定与完善大学章程是实现大学治理与大学管理协同推进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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