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治理与大学管理的协同推进(2)

论大学治理与大学管理的协同推进(2)

二、我国大学治理与大学管理的重点领域

从我国大学治理与大学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看,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大学治理与大学管理的重点领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大学治理的重点领域

(1)完善大学治理结构,优化大学治理机制。

大学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大学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决策权配置,不同的决策权配置模式形成了不同的大学治理结构。其中,大学与其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决策权配置模式形成了大学的外部治理结构;大学的管理者、教师、学生等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模式形成了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大学的治理机制是指协调大学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力关系的具体方式方法和相关制度安排,其核心是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目前我国大学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治理主体缺失。大学的外部治理主体主要是政府,社会组织参与得不够,政府对大学干预过多过细,大学的自主权受到过多的限制;大学的内部治理主体主要是党政管理者,教师和学生参与得不够,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失衡,师生缺乏话语权,师生权益边缘化。

关于大学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研究主题主要包括:第一,培育新的大学治理主体。首先要研究如何把教师作为大学治理中一个重要的“中心”来建设,如何让教师拥有较充分的学术自由和较多的学术权力。此外,要研究如何让学生在大学治理结构中有效地发挥作用,维护自身的权益。还要研究如何搭建平台,理顺社会组织参与大学治理的途径,优化社会组织参与大学治理的机制。第二,建立和完善网络化的参与机制,即建立扁平化的多中心共同参与的互动体系,使所有与大学治理有关的主体都参与进来,而不是对之排斥或封闭;同时,在治理过程中保障所有的相关主体都能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从而通过协商和互动,凝聚共识,实现协同共赢。第三,科学地界定政府与大学的权力边界,落实权力清单制度,明晰政府在大学治理过程中的职责,保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第四,明确大学治理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边界和定位,使得二者既相互制衡,又互不越界。第五,在大学治理过程中,如何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平衡,使权利之间、职能之间、上下级之间、机构之间、成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监督。

(2)建立与完善治理视野中的社会问责制。

传统意义上的高校问责制主要是指政府对高等学校以及学校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科层式问责制,管理者是问责主体,被管理者是问责对象。问责的内容主要是确认学校是否完成设定的目标和担负的责任。这种问责属于“对责任的回答范式”,侧重于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的责任追究,属于管理视野中的被动问责。[3]现代意义上的高校问责制,应该着眼于治理理论,将大学视为利益相关者组织,根据学校对各种利益相关者担负的责任,由学校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多元问责主体对学校的工作和“内部人”的行为进行评议监督和责任考察。这属于治理视野中的主动的“期望管理范式”。因为大学具有自身的期望和需求,或者使命追求,学校的利益相关者对学校也有着不同的期望与需求。只有当学校与其利益相关者的期望与需求高度契合,而且实现学校自身的期望和需求必须先要满足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和需求时,学校才会积极行动,以主动的姿态去认识、应对和接受问责。

建立基于治理理论的、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的主动的高校问责制,有效地规范学校的各种行为,促进学校的持续改进与发展,提高教学质量与办学效益,是未来一个时期内大学治理研究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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