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制度笼子牢不可破

让制度笼子牢不可破

如何解决腐败问题,人们最容易想到的或许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句格言。所谓“制度”,就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或标准,是共同体全体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各种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在反腐倡廉建设的理论语境中,需要准确认识作为制约权力笼子的“制度”一词的丰富意涵,从理论上厘清制度的多重意义,使制度真正成为能够有效管控权力的铁笼子,对于反腐倡廉建设实践意义重大。 

法律是制度存在的最高形式 

制度是多面相的规则体系。人类本质上是群居动物,人的本质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人们均需受制于社会共同体所认同的各种行为规范和制度。由于人们参加社会活动的领域不同,形成社会关系的性质各异,因而所服从或遵循的制度也有差异。大的方面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科技制度、文化制度、军事制度、宗教制度等,小的方面如工资制度、财务制度、财产制度、作息制度、教学制度、劳动制度等。同时,制度具有普适性,最终约束的是其适用范围之内的每个人,而制度的适用范围,大到国家机关、政府机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到各单位、部门、科室、班组等。总之,现实社会中的制度总是多面相多特质的,因而我们需要在多面相的制度谱系中,找准制约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导致腐败的制度特质。 

任何制度都有某种表现形式,而制度的存在形式也是多样的。制度的表现形式说的是制度的渊源或载体问题。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制度变迁理论大师道格拉斯·诺斯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等法律法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等,它们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也就是说,制度通常有其不同的存在载体或表现形式,如国家法律、政党法规、道德规范、伦理戒条、风俗习惯、社团规章等,而现代国家旨在限制权力的各项制度,同样具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 

权力监控制度最高表现形式是法律。尽管制度载体通常是多样的,但是在现代社会公共事务或国家事务的治理中,对于防治权力腐败的制度安排而言,其最重要最高级的表现形式应当是法律,通过制定法律来解决权力的健康运行问题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特点。因为在所有类别的规则体系中,通过法律确定下来的制度具有最高的权威性,重要的制度都要以法律来表述。从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来看,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是权力制约制度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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