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态势、影响及中国应对(3)

南海仲裁案:态势、影响及中国应对(3)

【中国的合法性支持】

从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看仲裁庭的管辖权

□王军敏(中央党校研究员)

历史性权利包括历史性所有权和非专属历史性权利。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被称为“历史性水域”,这些水域是权利主张国的内水或领海的一部分。非专属历史性权利分为历史性通过权和历史性捕鱼权。从国际法上看,中国基于断续线的权利主要包括:第一,中国对该线以内的岛、礁、沙、滩享有领土主权。第二,中国对那些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这些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是我国的内水,中国有权沿这些水域的外缘用直线基线划定领海基线。第三,当断续线内的海域成为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时,中国在上述海域内享有历史性捕鱼权或传统捕鱼权利。

在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针对中国的仲裁程序中,菲律宾对南沙群岛进行“切割”,只要求仲裁庭对其声称的“中国占领或控制”的岛礁的海洋权利做出裁决,否定中国南沙群岛的群岛地位及其享有的海洋权利。实际上,中国对南沙群岛中那些距离较近、密切联系、本质上构成一个整体的岛屿间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为历史性水域,是中国的内水。中国有权将南沙群岛中那些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基线,中国的南沙群岛在南海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国家管辖海域。同时,根据《公约》第298条以及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对于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职务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下的任何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其裁决没有拘束力。

中国不接受、不参与“南海仲裁案”是践行国际法治之举 

□谢 琼(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博士)

依照国际法,接受、参与某种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含法律程序)是作为争端当事方的主权国家所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公约》对有些争端解决方式(如强制调解)规定了争端一方单方面提起程序时,另一方有接受的义务(参见《公约》附件五);但是,《公约》并没有给争端当事方施加接受、参与附件七仲裁程序的义务。中国不接受、不参与“南海仲裁案”既符合《公约》规定,也符合一般国际法要求。

在国际法实践中,一国不接受、不参与国际诉讼或仲裁案件并不鲜见。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等主要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案件都出现过争端一方不应诉的情形,相关案例近20起。如在国际法院1984年受理的尼加拉瓜诉美国“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中,美国不接受、不参与案件实质问题的审理。同样是《公约》附件七仲裁案件,俄罗斯也不接受、不参与2013年荷兰针对其提起的“‘极地曙光号’案”,以及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处理的因该案提起的“临时措施案”。而且,上述两国同时坚持不承认、不执行法院或法庭作出的相关判决、裁决。

中国在批准《公约》时,概括接受了《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附件七仲裁)。但是,这并不等于中国应接受一方滥用程序、滥用权利提起的具体的附件七仲裁案件。一方面,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的实质是中菲两国之间的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争端,前者不属于《公约》(包括附件七仲裁)的调整范围,后者已被中国2006年依照《公约》第298条作出的声明所排除。另一方面,中国和菲律宾已通过多个双边文件,以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等明确两国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南海相关争端,排除了《公约》强制程序(包括附件七仲裁)对中菲两国争端的适用。菲律宾滥用程序、滥用权利针对中国提起本案,违反了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中国有权不接受、不参与。

本案仲裁庭没有秉持客观中立立场善意、公正地审理案件,而是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一味偏袒菲律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多处明显错误,将本不属于其管辖的事项强行纳入管辖,滥权、扩权和越权。仲裁庭的这些做法不仅损害其自身的公信力和所作裁判的效力,而且损害《公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完整性。对菲律宾和仲裁庭违反国际法治的行为,国际社会特别是《公约》缔约国应加以高度关注与警惕。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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