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2)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2)

摘要:目前,世界上约百分之七十的成文宪法国家都已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公开宣誓效忠宪法、维护国家利益。

二、国外宪法宣誓制度实践及其经验

目前,世界上约百分之七十的成文宪法国家都已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公开宣誓效忠宪法、维护国家利益。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提出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韩国、比利时、乌克兰等国都将宪法宣誓作为官员就职前的一项必经程序。由于各国国情及法律文化不同,宪法宣誓制度也各具特色,但却具有共同的规律可循,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宪法宣誓制度的宪法化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宣誓主体和誓词内容,以此来体现宪法宣誓制度的权威性和不可违逆性。宪法宣誓主体大都为担任国家重要职务的公职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各部门行政长官、检察官和法官等。比如,《南非宪法》规定各部部长未就职或未成为政务委员之前,应对总统或其所指派代表宣誓。《荷兰宪法》规定大臣和国务秘书就职时应当进行宣誓。关于誓词内容,由于各国宣誓主体的最高性,誓词一般都包含捍卫宪法和维护人民利益两个核心内容。如《韩国宪法》规定总统就任之际必须向国民宣誓,遵守宪法,保卫国家,忠实履行总统职责。《比利时王国宪法》亦规定国王即位前应宣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这些国家都将宪法宣誓制度写进宪法,充分体现了向宪法宣誓是一项国家层面的高级别的政治活动,其庄严性和神圣性不容置疑,对于约束高级公职人员的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宪法宣誓程序的规范化

向宪法宣誓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中一项庄严而神圣的政治活动,统一规范的宣誓程序也使宣誓活动更加具有影响力。宣誓程序往往凝结了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民族文化,所以各国的宪法宣誓程序在细节上各具特色,但程序的规范化却是共同的特性。

各个国家的宪法宣誓活动通常都在特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如议会、法院等,意大利宪法就规定在国会两院联席会上举行宣誓活动。宣誓场所必须悬挂国旗、国徽等,营造出庄重严肃的气氛,体现出宣誓活动的神圣性。在宣誓时间方面,一些国家宪法规定在选举后的三天内进行宣誓,多数国家规定宣誓活动必须在就职前完成,作为履行职务前的必要程序。在宣誓的对象方面,由于各国的文化信仰不同,宣誓对象的差异显著。如韩国总统向全体国民宣誓,希腊总统向议会宣誓,而宗教色彩浓厚的伊朗官员就职时向《古兰经》宣誓。在宣誓形式方面,因为历史文化、宗教信仰、风俗民情的差异,宣誓形式也是各不相同。俄罗斯总统普京宣誓时右手轻抚俄罗斯宪法真本,左手自然放松。美国总统奥巴马就职宣誓时左手抚按圣经,右手举起,五指并拢、掌心朝前。大部分国家都将宣誓仪式作为包括国家元首在内的公职人员开启任期、履行职务的必要条件,只有宣誓仪式结束后才正式生效、就任职务。

(三)宪法宣誓责任的明确化

宪法宣誓仪式一旦结束随即发生效力,宣誓主体即开始享有职权并同时履行相应的职责。如果有人只是将宣誓作为就职的形式,而在内心不能对自己进行约束或违反誓言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拒绝宣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些国家的宪法对宣誓失信和失效的行为做了相应规定,如乌克兰、捷克、斯洛伐克等国。乌克兰宪法规定,人民代表的权力从宣誓时刻开始,倘若拒绝宣誓就失去代表委任状。在代表委任状与其他活动不能兼容的情况下,将根据法律按法院的判决提前终止乌克兰人民代表的任期。捷克宪法也规定,众议员和参议员应按照自己的宣誓亲自履行职务,与此同时不能带有任何附加条件,拒绝宣誓或附有条件宣誓的众议员和参议员的任命将被取消。这些国家并没有区分拒绝宣誓和有保留的宣誓,所以说一旦没有完成宣誓,宣誓者就会自动失去就职的资格;若宣誓者有意违反誓言,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就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黄艳校对:王妗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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