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3)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3)

摘要:目前,世界上约百分之七十的成文宪法国家都已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公开宣誓效忠宪法、维护国家利益。

三、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想

任何制度的构建都必须符合本国国情。我们在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提出科学合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想。

(一)明确宪法宣誓制度的法律依据

尽管在《决定》中已明确指出宣誓主体、誓词、组织者和宣誓仪式等,但是目前为止并无相应的法律出台。当前,我国的许多地区如广东省、江苏省、河南省、福建省等已经相继出台了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办法草案,但这些草案只是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在《决定》的框架内制定的,法律依据仍旧不明。为了保障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将其写进宪法或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规制,这样可以使我们的宪法宣誓制度有法可依。

国外的宪法宣誓制度大都在宪法中直接规定,部分国家是根据宪法另外制定相关法律来规定具体细则。鉴于此,笔者认为建立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第一是通过修改宪法,将宪法宣誓制度直接纳入宪法规范中。不过在载入宪法时应注意篇幅不宜过长,只需规定宣誓主体和誓词即可,简洁概括的语言更能凸显宪法的权威性。这样将宪法宣誓制度直接载入宪法,表明该制度是通过国家最高立法予以认可的,树立了该制度的法律权威和重要地位,扩大其社会影响力,有利于该制度在我国的长远运行和发展。第二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专门的法律,具体名称可为《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宣誓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宣誓的原则、适用范围、执行机关、组织程序、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无论是宪法直接规定或是制定专门法律,都可以使宪法宣誓制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也是法治应有之义。

(二)确立宪法宣誓的统一制度

为了便于宪法宣誓活动的顺利开展,国外的宪法宣誓制度大都规定了规范化的程序。《决定》中仅对宣誓主体、誓词做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制定具体的、统一的、程序性的规范。作为一项庄重严肃的政治活动,为了防止宪法宣誓成为一场夸夸其谈的“走秀”活动,使该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我国宪法宣誓的时间、地点、程序以及宣誓失信和失效的责任等进一步的予以细化和规范是很有必要的,也是施行法治所必须的。

1.宪法宣誓的时间、地点

宪法宣誓的时间和地点在任何国家的宪法宣誓活动中都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宪法宣誓时间的确定较为容易,可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被选举的国家公职人员应在选举后的三天内进行宣誓,若有特殊情况者,应向大会提交书面说明,可另择时间进行宣誓。此外,还建议在每年的12月4日(宪法日)全体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统一进行宪法宣誓,这样更能够督促宣誓者牢记自己的使命。关于宪法宣誓活动的地点,应选择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会场举行。之所以选择人民代表大会会场进行宣誓,一是因为会场气氛庄重严肃,参会人员众多,在此进行宣誓不仅可以促使宣誓者牢记自身的誓言,明确该“忠于”什么,同时也将这种氛围辐射至每一个参会人员;二是因为我国的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参会人员都是来自不同地方、不同职业,借此会场进行宣誓可节省人大代表的出行时间,减少人员走动的麻烦,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

2.宪法宣誓的程序

宪法宣誓是极其严肃的事情,一套法定的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履职应以其向宪法宣誓为标志。宪法宣誓活动开始时,全体参会人员须起立,而后奏响国歌;宣誓者必须身着正装(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人员可穿职业装),左手放在宪法文本之上,右手握拳举至耳边,面向国徽;由领誓人逐句领读,宣誓人高声诵读;宣誓结束后,宣誓者须在宣誓文本上签字,此文本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组织存档,一份由宣誓者自己留存,起到对自身的约束作用。笔者认为,为加强宣誓的效力,体现宣誓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高级(国家级)公职人员必须进行单独宣誓而非集体宣誓。宣誓应当公开进行,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同步直播,扩大该制度的影响力。在约束公职人员的同时,也对广大民众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

3.宪法宣誓的领誓人和见证人

领誓人一般由参会人员中职务较高者担任,全国人大选举任命的公职人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领誓,地方各级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时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检察院、法院等公职人员宣誓时可由检察长、院长领誓或由指定的常务检察长、常务副院长领誓。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宪法日举行的宣誓活动即由该院的常务副院长沈德咏领誓,辽宁省高院2014年新任法律职务人员在就职前的宣誓活动由院长缪蒂生领誓。宪法宣誓活动的见证人更易确定,在会议场所内的见证人自然是参会的所有人员,若通过电视网络同步直播,见证人则是全国人民。

4.宪法宣誓的法律责任

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无法对实施过程进行保障的法律是毫无价值可言的。如果我国仅有宪法宣誓制度,而没有相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那么该制度也就无法发挥其应有之义。既然宪法宣誓是法律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前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宣誓者的行为就必须受到监督,对宣誓不成立和违反誓言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法律处罚。对于因口误而导致宣誓不成立者可在之后的三天内重新进行宣誓;对于拒绝宣誓者或违反誓言者,不仅要求其公开向公众道歉,更要受到行政处分,并取消其就职资格或者依法予以免职。只有严格规范宪法宣誓的法律责任,才能避免宪法宣誓流于“走过场”的形式化和“只动嘴”的表面化,真正发挥宪法宣誓制度的积极作用,将此制度落到实处。

(三)建立完善的宪法宣誓监督体系

法律监督在大多数国家已经实现了制度化。为了更好的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我们应当建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长效监督机制,不仅是对宣誓过程的监督,更要对宣誓后职责履行情况进行长期监督,真正发挥该制度的功能。

1.设立宪法宣誓监督机关

为了保证宪法宣誓活动的顺利开展,可在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由宪法学、政治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宪法宣誓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国家公职人员在宣誓过程中的失效行为和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在宣誓过程中,宪法宣誓监督委员会可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将整个宣誓过程记录下来,并以网络媒体的形式公布于众。在宣誓者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宣誓者的行为进行调查,对违反誓言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口头警告或者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情况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置。这样可以使国家公职人员树立宪法至上的法律意识和自觉履行誓言的法治思维。宪法宣誓监督委员会直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并直接对其负责。

2.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监督是最具权威性的监督,宪法宣誓实施过程的监督自然也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将国家意志的法律作为监督的依据,具有最强的正义性和最大的威慑力。司法机关主要是对宣誓者履职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宣誓者的违宪行为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在监督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重大案件要主动监督、敢于监督,还要加大对基层重要岗位、重要人员的监督力度,惩治和预防“小官大贪”现象。只有把监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才能发挥监督的作用,促使宣誓者遵守誓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功能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持久、稳定发展的中坚力量。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的报告中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取得的成绩都与人民群众密不可分,要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走群众路线,使群众监督无处不在。对于宪法宣誓的监督,仅仅依靠监督委员会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更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形成最广泛的监督网络,才能对所有的宣誓者形成全面的监督。正因为人民群众的监督无处不在,才会促使宣誓者无论在工作中或是生活中都严格规范自身行为,真正做到一心为民、一心为公,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美好,也更有利于我国法治目标的早日实现。

(张志泉,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翯,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黄艳校对:王妗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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