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传胜:提高执法公信力是关键

阮传胜:提高执法公信力是关键

一直以来,社会公众常常对警察权的属性缺乏正确的认识。警察权有其特有属性,需要应有的权威,也需要规范地行使。这两层涵义的联结点是执法的公信力。

如何认识警察权

关于警察权,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言:“警察权作为一种保安权力,其通过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和控制来营造市民社会的稳定和外部秩序。”警察权具有以下属性:国家意志性、法定性、特殊强制性。

警察权的国家意志性是指其权力的来源和权力作用的后果均归属于国家权力,其性质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警察权的法定性是指警察权必须依法取得,并在法定范围内行使,不能越权和滥用权力。相应地,国家法律也必须赋予警察履行治安行政管理和预防、侦查违法犯罪的权力。同时,警察权也具有特殊的强制性。警察权在其行使的过程中,难免常常以命令、指挥等形式实施,其效力的发生也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警察权的强制性是一种直接强制,不需要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力量,而由警察机关直接施加于相对人身上的一种特殊强制。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被执行人只有服从的义务,有关机关也有协助的职责。

警察权的权威是由警察权的属性决定的。警察权由民众通过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具有合法的来源。正是法律的权威保障了警察执法的权威,也体现了国家意志的权威。同时,警察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职责,公民有服从、支持、配合警察执法的法定义务。

警察权需要规范行使

警察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力,需要规范与约束。恩格斯曾说:“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后者是站在社会之中,而前者却不得不企图成为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警察权不能“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而应当被置于法治之下。

基于此,世界各国赋予警察的权力是有限度的权力,警察执法活动必须遵守依法执法原则,警察组织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我国加快法治化进程以来,先后修改或制定颁布了 《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重新对警察权作了必要的制约和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基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要求,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保障警察权的权威与对其加以制约、规范是一个统一体。警察权基于其属性需要保障其权威,但为了防止其被滥用,也必须得到制约与规范。社会公众对各个事关警察权行使的事件给予高度的关注,主要还是基于对警察权的行使的规范性的关注。这既是正当的,也是应当理解的。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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