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刚:马克思的“批判正义”(2)

白刚:马克思的“批判正义”(2)

正义制度的批判

在自由主义这里,正义既是一种抽象原则,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安排。罗尔斯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但这里的社会制度,是指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不管是自由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它们的正义理论都相容于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雇佣劳动制,都只是试图在采纳私有财产权的同时消除相应的不平等。而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则认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雇佣劳动在本质上是非正义的。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下的所谓正义——自由、平等和所有权,只不过是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编造出来的欺骗和蒙蔽大多数人的真实的“谎言和骗局”。在私有制前提下,资本主义的劳动契约虽然有形式正义性,但在付诸现实时工人就感到明显的实际不公平,资本主义的正义实质上是非正义的。所以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即其政治经济学批判的任务,就是“向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的正当性提出挑战”(罗默语),最终通过革命手段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

马克思强烈批评和驳斥那些旨在通过一种逐渐的善良行为的稳步推进来实现所谓“正义”的改良主义者:“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在马克思看来,我们不可能在不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从根本上改变所谓的“正义”,因为“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和与之相适应的工人的经济关系,是同这种变革酵母及其目的——消灭旧分工——直接矛盾的”。马克思《资本论》的分析和批判力量无疑说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这种“不正义、不平等”与资本主义总体系统在结构上是一致的,并且永远不能被改良。所以,唯有彻底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才能真正实现正义。

因此,马克思不同于和高于自由主义的是在“社会的基本结构及基本的制度安排”的意义上来思考正义的。马克思“正义论”的主旨,就是“挖掘资本主义秩序之外在表象下的深层结构,使我们能够了解劳动时间的花费轨迹,并发现那些使得工人阶级的未付酬劳动或剩余价值能够被剥夺以及剥夺多少的各种制度安排”(罗尔斯语),进而重建一种新的“制度正义”。

正义基础的批判

在马克思看来,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的正义传统,虽然在精神和思维领域里揭示和论证了人之为人的自由和平等本性,使自由和平等摆脱宗教和灵魂的束缚起了关键作用。但如果缺少了对正义进行深刻的、现实的和动态的经济分析——政治经济学批判,那么这种正义依然只是“观念论的”或“先验图式的”。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这里,正义不仅是一种不同于自由主义正义的“思想观念”或“社会制度”,而且是一种超越两者的新的“社会生活方式”。对正义的分析和解剖应该到现实的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正义作为理论原则和社会规范,根源于现实的经济生活关系。所以作为正义之基础的,不是自由主义者主张的抽象正义原则或道德依据,而是现实经济生活关系及其矛盾。然而,资产阶级及其代言人却否认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矛盾。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生产关系的经济学表达,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在经济生活中的每一件素材,每一个统计数字以及每一种情况都能在社会现实中找到和发现相应的经济问题和经济事实。因此,他们求助自然科学的方法,通过观察、实验、归纳等取得所谓的“纯事实”,将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描述为单纯的数和量的关系,并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和规律。在古典经济学家这里,经验科学法则实际上取代了马克思《资本论》中所主张的“抽象力”。当古典经济学家们把这种“实证方法”运用到政治经济学的范畴上面,就会得出“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由此导致经济学家们把所谓的正义说成是固定的、不变的和永恒的范畴。这样,“资产阶级关系就被乘机当作社会一般的颠扑不破的自然规律偷偷地塞了进来”(马克思语),资本主义的特殊正义摇身变成了普遍的、永恒的、超历史性存在。而这本质上依然是马克思所批评的“解释世界”的“非批判的实证主义”。

实际上,马克思与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区别不在于研究对象和学术术语的差异,而在于阶级立场的根本不同:自由主义着眼于谋求同雇佣劳动者相对立的资本家的福利;马克思始终代表雇佣劳动者的利益。所以,与其说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宗旨是为了揭示支配经济行为和经济真相的本质规律,不如说是为了提高资产阶级的利益和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但自由主义经济学又缺失在自我否定式的自我发展中实现自我批判和自我超越的“辩证法原则”,马克思则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将其与取自黑格尔哲学的否定性辩证法结合起来。由此,马克思使“明亮的阳光照进了经济学的各个领域”(恩格斯语),实现了对自由主义正义之基础的实质性批判和超越。正是借助政治经济学批判——“改变世界”的“批判的实证主义”,马克思才使正义问题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得到了最有效的理论言说,从而在“批判旧正义中发现新正义”,最终使正义获得了新生。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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