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悦丽: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六点思考(2)

周悦丽: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六点思考(2)

强化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

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等六大领域。根据党内立法法的要求,法规体系的构建应当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观念、科学方法,加强顶层设计、科学规划。具体而言,要明确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确立当前与长远、核心与全局、重点与一般的战略思路,正确处理法规的质与量、适应性与前瞻性、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在法规制度建设中,做到单项建设和全面规划相统一,法规制定与修订废止相配合,基础主干法规与配套法规相协调,实体性、程序性法规相配套,立足本土与借鉴域外相结合。只有理性的设计与实际的努力相结合,才能够保障法规体系完整、要素齐备、彼此衔接、效力统一,形成整体合力。以北京为例,从2014年4月起,北京市委办公厅按照中办法规局的要求,制定了市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年度发文计划,为加强市委发文工作的计划性,提高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做出了有益尝试。

协调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没有党规不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没有国法更不行,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但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同时健全、完善国法和党规,形成国法和党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为此,一要厘清党与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高度统一的,“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公正司法、带头守法。所谓“党与法不分”、“以党代法”、“以党代政”甚至“以党治国”,与“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根本矛盾的,与坚持党与法的统一性原则根本背离。二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党内法规要在遵循宪法、法治原则的前提下,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为目标,强化权力的制度制约。目前,中央纪委和中央各职能部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必须接受备案及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党章、中央党内法规以及国家宪法和法律。

加强党内法规的清理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管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都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注重实体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的结合和配套,确保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强。”2013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宣布对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对部分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调整对象已消失、适用期已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继续有效但需修订的作出修订。具有法规制定权的各级党组织,依据中央文件精神逐步进行法规清理,目的就是要使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健全,党内法规配套更加完备,与各项国家法律更为协调统一,从而避免各项规定之间相互龃龉,保证执行顺畅。例如,近年来北京市对列入清理目录的1166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清理规范,决定废止321件,宣布失效436件,409件继续有效。截止到2015年11月,北京市共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503件,为形成内容协调、配套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夯实了基础。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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