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2)

党内监督: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目标,并就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突出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这里,“加强党内监督”被置于8种监督形式之首,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我们党是中国唯一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条例》作为党内法规,确立了党内监督的领导体制机制和领导方式,规范党内监督的各项工作,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制度保证。同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具有核心和枢纽作用,直接制约和影响其他监督形式的作用发挥和效果体现。完善、有效的党内监督体系,是国家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的基本条件。它犹如“定盘星”,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良性运转和顺利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以党内监督制度创新,带动和促进国家法治监督体系建设。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历史上首次实行派驻监督,由中央纪委向权力集中、地位重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中枢作用的139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派驻47家纪检机构,实现监督全覆盖。这一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向新的更高境界的同时,极大地推动了党内监督体系与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有机结合。

党的执政地位和核心领导作用,也决定了党内监督是国家政治生态系统的核心要素,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国家政治生态系统的整体优化,有赖于党内监督这个关键子系统的示范引领作用。《条例》颁布的要旨之一,就是要以党内监督的强化整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这无疑大大有利于国家政治生态的整体优化,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切实履行政治责任,把党内监督推向新阶段

“悬明镜以正衣冠”。《条例》是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创党内监督新局面的行动纲领。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扎紧扎牢监管权力的“笼子”,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要准确把握《条例》部署要求,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坚定地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切实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提高党内监督的科学化水平;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开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活,通过发扬党内民主、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锐利武器,提高党内监督的有效性。

盯紧“重点对象”,不忘党员本位。准确把握《条令》关于“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部署要求,着力增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标杆意识、表率意识,模范遵守党章和党的各项制度规定,发挥率先垂范、以上率下的作用。党员是实施党的实践活动的主体。强化党内监督,必须牢固确立党员本位原则,把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受侵犯,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在党内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热情支持和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

坚决落实“两个责任”,做到守土有责。习主席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做到“严”和“治”,必须将“权力清单”转化为“责任清单”, 牢牢牵住“两个责任”这个“牛鼻子”,这是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推动党内监督的重要经验。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党委纪委要坚决落实“两个责任”,强化守土有责意识,带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勇于扛起责任,善于传导责任,敢于追究责任,坚决把管党治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聚焦重点问题,创新制度机制。“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强化党内监督,既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范的制度和规定,又要以《条例》精神为指导,持续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结合新的时代特点,进一步推进党内监督工作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不断发挥党内监督的巨大威力和潜力,使我们党更加风清气正,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作者单位:西安政治学院)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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