霾乃人祸,不宜让“天灾”来扛

霾乃人祸,不宜让“天灾”来扛

日前,《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简称《条例》)将霾列为气象灾害,引发气象、环保方面专家的热议。据了解,北京市将霾作为气象灾害立法并非全国首例,京津冀及周边六省市中,天津、河北、河南均将霾写入气象灾害立法。目前全国天津、广东、浙江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大或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调整的范畴。(12月17日《科技日报》)

将霾纳入气象灾害值得商榷。气象灾害,是大气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及国防建设等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我国《气象法》在附则中也载明,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而霾,其核心物质是空气中悬浮的灰尘颗粒,主要是由人类的生产生活排放大量污染物造成的,霾的本质是污染,与自然灾害有着根本的区别。

有人或许要说,雾和霾其实傻傻分不清,这恐怕正是有关部门想将霾纳入气象灾害的原因之一,大雾符合《气象法》所载明的气象灾害范围。事实上,雾和霾并非同根生,区别很大,雾是在气温比较低或气温下降迅速时,由空气中的水汽凝结而成。而霾则是由空气中的灰尘等颗粒物,在难以扩散之下悬浮于空气中,与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不可混为一谈。虽然霾的发生要有适宜的气象条件,但没有人为污染,又如何发生?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付”?

虽然有专家表示,霾是一种天气现象,自古就有。但以前(至少在工业革命之前)恐怕应该是霾天少、雾天多,那时的霾应该是由空气中的自然粒子和各种燃烧灰烬物质造成的吧?污染程度远远没有现在凶猛吧?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是不宜将霾这种主要由人为造成的污染,纳入气象灾害为好。如果因为霾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气象条件而将之列为气象灾害,是不是也可将大气污染的其他形式如酸雨、光化学烟雾等,也纳为气象灾害?

将霾盲目纳入气象灾害,将会导致两种不良的后果。一是严重误导社会公众对霾和大气污染防治的认知。霾被定义为气象灾害,相当于告诉公众:霾基本是由气象因素造成的,且不可防不可治。谁还会在防霾防污染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二者,强调霾的气象成因,就相当于在掩盖人为排放污染物引起大气污染的本质,更会使污染者和治理者推卸责任。如今早就流行将霾的责任由天气来杠,也流行“只能等风来”等不作为的治霾行为,更不可将霾这个“人祸”等同于“天灾”。

总之,将霾纳入气象灾害不利于大气污染的根本治理。眼下的首要任务是,从上到下都要出台严厉的环保法规,不断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唤醒、倒逼产生污染者、各级各部门乃至全社会的环境保护责任。同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变生活方式。在具体行动上,对于污染较大的工业企业、建筑工地予以坚决叫停,加大重型柴油车等高排量车辆的限行力度,加大管控郊区、城乡结合部散煤、秸秆燃烧的力度。不下狠招,恐怕难取实效。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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