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食品属性谈食品安全规制路径(2)

从食品属性谈食品安全规制路径(2)

克服食品的信任品特性:政府干预路径选择

然而,食品除具有经验品特性之外还具有信任品特性,消费者即使消费也无法对该种食品的安全及质量做出准确判断,此时消费者的“用脚投票”约束失效。同时,高质量食品生产企业也无法通过向消费者发送信号来取得消费者信任,食品市场出现柠檬化,食品安全事故不可避免。此时,市场机制失灵,政府干预成为当然之选。

通过政府干预降低消费者在市场上的信息搜寻成本,并对食品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严格规制,能够从根本上有效解决食品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克服食品的信任品特性。故而,政府需要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法制和质量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安全食品,并对不法生产的食品企业进行严厉打击。

在规制实践中,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其中对产品质量信息披露都做出了明确要求,确保消费者能以较低成本获得准确产品信息,恢复消费者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约束力。质量标准体系方面,相关规制部门借鉴国外的“食品企业GMP规范”“HACCP控制体系”,并依据规范、标准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生产过程规制,确保其生产食品的安全性。

然而,政府规制本身也需要耗费一定成本。一方面,食品的产品特性决定了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也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规制成本较高;另一方面,食品市场的产品细分程度较高、生产企业地域分布较为不集中,也加大了规制成本。同时,在规制体系内部极可能存在“规制俘获”、规制体系不合理不完善等问题,这些终将导致规制效率下降。囿于食品及食品产业的特征,以及政府规制自身的缺陷,食品安全政府干预虽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最优选择,但也会出现政府失灵,无法完全矫正食品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无法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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