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 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2)

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 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2)

摘要: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与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起,构成了新时期治党治国、理党理政的总体战略布局。

三、《准则》和《条例》体现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党内民主的结合

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力量所在,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六中全会明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党和党中央的核心地位,对全党团结一心、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对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准则》强调,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法治发展的动力源泉,是权力运行合法性与权威性的基础,与党的集中统一构成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体两面。《准则》要求,要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各项制度,提高党内民主质量,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

四、《准则》和《条例》体现了防范权力滥用与鼓励履职担责容错的结合

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已经成为通识,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准则》规定,党内监督必须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管才是厚爱。《条例》要求,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在制度设计上,构筑了党委(党组)监督、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党内与党外监督等的完整监督体系,以及党的定期、非定期巡视,民主生活会,党内谈话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具体的制度举措,防止用权随心所欲,不按规矩,不守制度。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必须用好手中的权,切实担起自己的责任,行使权力时要做好随时接受监督的准备。

在防范领导干部权力滥用的同时,积极鼓励领导干部履职担责,允许在党规和国法范围内的大胆改革和尝试。《准则》中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那些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官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组织要宽容。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鼓励发扬钉钉子精神,力戒空谈,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做到守土尽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无私无畏,做到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对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的干部要严肃批评,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依纪依法处理。从而激发和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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