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传导压力,强化管党治党责任担当
今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全面部署;
8月至9月,中央纪委在北京、山西、浙江等地召开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座谈会,释放推动“四种形态”强烈信号;
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将“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12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该体系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
全面从严治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
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带头约谈省区市、中央部门和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党委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各级党委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担当,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黑龙江省委出台实践“四种形态”办法,明确了实践“四种形态”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重点对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和程序作出规定,为该省各级党组织提供遵循。
浙江省委以责任清单的形式,明确了各级党委、纪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实践“四种形态”中的具体责任,要求各级党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实践“四种形态”情况,由上级纪委书记当场点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围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出台实施办法,不断固化工作成果。天津、福建、江西、四川、云南、新疆等26个省区市纪委,中央纪委驻中组部、教育部、体育总局、证监会等30家纪检组,分别出台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性意见以及有关实施办法,为实践“四种形态”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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