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改变政治生态(3)

“四种形态”改变政治生态(3)

——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系列报道

摘要:今年1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11.1万件次,比去年同期增长205.8%;处置问题线索61.5万件,立案36万件,处分33.7万人,在前三年持续增长的基础上继续大幅增长,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41.8%、29.2%、29.4%……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纪为尺,把纪律挺在前面,将“四种形态”的要求贯穿于监督执纪全过程,措施愈加有力,成效显著。

完善制度、传导压力,强化管党治党责任担当

今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全面部署;

8月至9月,中央纪委在北京、山西、浙江等地召开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座谈会,释放推动“四种形态”强烈信号;

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将“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12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该体系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

全面从严治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

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带头约谈省区市、中央部门和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党委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各级党委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担当,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黑龙江省委出台实践“四种形态”办法,明确了实践“四种形态”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重点对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和程序作出规定,为该省各级党组织提供遵循。

浙江省委以责任清单的形式,明确了各级党委、纪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实践“四种形态”中的具体责任,要求各级党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实践“四种形态”情况,由上级纪委书记当场点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围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出台实施办法,不断固化工作成果。天津、福建、江西、四川、云南、新疆等26个省区市纪委,中央纪委驻中组部、教育部、体育总局、证监会等30家纪检组,分别出台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性意见以及有关实施办法,为实践“四种形态”提供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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