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鹏:全面依法治国开辟中国政治发展新境界

樊鹏:全面依法治国开辟中国政治发展新境界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将全面依法治国贯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使党的建设和深化改革各项工作在法治框架内有序推动,不断提高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让各项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具备更多获得感,开辟了中国国家治理和政治发展的新境界。

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全党全社会维护宪法意识不断增强

法治是政治昌明、社会进步的基石,而宪法则是法治的根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就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为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大作用,2014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各级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以此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使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党将宪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石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前提,在改革中着力推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互补充、相互衔接,营造了风清气正、清正廉明的政治生态,巩固了执政威信,提振了人民信心。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了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隔离带”,为落实宪法精神、保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中央为维护宪法权威推出的一系列重大举措,提高了全党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实现了执政党在改革进程中的自我超越、自我提升,改善了国家治理体系,推动了政治文明进步。

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重点领域立法引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法体制和立法质量直接关系法治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把完善立法体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改进立法工作的关键点和着力点。针对立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努力做到真正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目标,改革在全面推进中取得了重点突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健全了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立法体制,优化立法职权配置,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几年来,在国家安全、经济民生、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推出了一批影响重大的立法。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算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制定慈善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这些重点领域的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引领推动作用,尤其是加速推进的社会领域立法,为创造人民幸福美好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党中央提出,要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2015年《立法法》修正案,明确重要领域的改革措施只能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同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这些重要立法举措,有利于将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也限制了政府在一些领域的“任性”行为。新立法法还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4个设区的市,这些设区的市可就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这项举措,体现了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不能成为改革的“绊马索”的立法精神,有力推进了地方立法进程,切实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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