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欢:探索互联网治理法治化的中国方案(2)

吴欢:探索互联网治理法治化的中国方案(2)

二、互联网治理法治化的中国探索

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为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互联网治理工作描绘了生动蓝图,也概括和指引了近年来互联网治理法治化的实践探索。具体而言,相关探索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互联网管理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实践看,面对互联网技术和应用飞速发展,现行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弊端,主要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为此,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为依据和开端,国家安全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等顶层设计相继推出,互联网事中、事后管理制度,网络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网络实名登记制等也得以建立和完善。这就从体制机制上为互联网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坚实基础。

(二)互联网法律体系建设。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建设较为滞后,相关立法存在多头分散、层级较低、力度较弱、理念陈旧等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相关立法进程,形成了集群性强、层级较高、保障有力和理念创新的互联网法律规范体系,涵盖互联网基准、互联网管理、网络犯罪打击和网络经济促进等互联网治理领域。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11月7日通过的《互联网安全法》,构成了我国当前互联网法律体系的主干立法。

(三)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在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目标,以“互联网+”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大有可为。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发展电子政务,构建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打通信息壁垒,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更好用信息化手段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这些都是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也在近年来不断落实。

(四)依法发展网络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网络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创新发展和进化形态,也要遵循法治的逻辑,并受到法治的保障。贯彻落实发展网络经济的国家战略,需要着力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促进资源配置优化。为此,中央先后出台《“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政策文件,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一起,为我国网络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五)依法打击网络犯罪。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进一步放大了有关风险,并催生出新的犯罪形态。在我国刑法有关计算机犯罪既有规定的基础上,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网络犯罪做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细则;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关于网络信息犯罪举证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就为依法打击不断推陈出新的网络犯罪提供了基本依据。

(六)依法保障网络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世界范围看,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日益突出,并日益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国防等领域传导渗透。为了应对这一局面,除了出台《网络安全法》,还应积极实施国家信息安全战略,建立关键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建立信息安全审查制度,出台信息安全审查综合性政策文件;加强政府管理的手段建设和安全监管;强化互联网接入和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与监管等一系列治理举措也在近年来逐步进行。

(七)依法维护网络主权。理想状态的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但互联网治理法治化必须遵循网络主权的原则。没有网络主权,就不可能有网络空间真正的自由、秩序、发展和繁荣。用网络主权建构法律制度,用法治框架落实网络主权,是网络主权发挥实效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我国一方面在国际上坚持国家主权对网络空间的适用性,一方面在国内以分散治理为原则促进网络共同治理,并注重在基础设施、核心技术和创新人才等方面加强维护网络主权的支撑力量。

(八)营造互联网清朗空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近年来,我国一方面坚决制止和打击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行为,坚决管控网络欺诈、网络色情等言行,另一方面着力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将发挥互联网监督作用作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重要手段。

(九)引导互联网平台治理。在“数字化生存”时代,互联网平台经济大行其事,构成了互联网生态链上的重要而关键的节点。互联网平台经济以“平台”为基础,以“共享”为特质,以“微小”为动向。这样的经济生态要求互联网空间治理充分借助和依靠互联网平台,积极引导和培育互联网平台治理模式。近年来,我国相继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网约车、网络拍卖、共享单车等现象,都为互联网平台治理提供了可能性,也得到了相关主管部门不同程度的回应。

(十)引领互联网全球治理。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决定了互联网治理的全球性,网络主权的原则也不排斥互联网全球治理协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际社会要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通过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以此为宗旨,中国广泛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双边、多边对话交流,并以“一带一路”战略为抓手,大力推进国际互联互通和互信合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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