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3)

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3)

——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军民融合战略思想

三、落实军民融合战略布局需确立三个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大局意识,军地双方要树立一盘棋思想,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实践上看,迫切需要思想破旧立新、标准二元归一、法律立修废并举,为军民融合提供坚实保障。

思想上破旧立新。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目前我国军民融合存在思想观念跟不上、工作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需从四方面纠正偏误。一是强化“政治意识”。如“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属于只算经济小账、不算政治大账,要坚决清除。二是树立“全局意识”。对于“一个司令一把号,各吹各的调”、“我的地盘我做主”、“共享别人资源可以,分享自己资源不行”等做法,属于只算局部小账、不算全局大账,应自觉抵制。三是破除“封闭意识”。我国军民二元体制惯性很大,不少部门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观念根深蒂固,这与开放式创新潮流很不合拍,须坚决破除。四是提升“作为意识”。譬如政策落实上不配套、不具体、不落地,市场准入上存在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问题,干部作为意识是解决这些“摩擦力”的决定性因素,各级干部要克服不敢为、不愿为、不会为现象,打通战略落地“最后一公里”。

标准上二元归一。重视军民技术标准统一并向民用标准靠拢,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美国国防部1994年进行标准改革,确认没有民用标准才能制定军用标准,并淘汰不利于采购民品的军用标准。欧洲各国亦对军用标准进行改革,认为军民技术之间已不存在严格界限,强调向商业标准靠拢,不应该封闭地追求标准上的“最佳方案”。当前我国军民两套标准不兼容的问题突出,成为军民融合的“绊脚石”,亟须加快构建军民通用标准体系。一是梳理出可用民用标准替代的军用标准,逐步加大民用标准的比例;二是推行军事标准改革,对不适用的军用标准全面清理,将先进适用军用标准妥善转化为民用标准;三是建立军民标准协同平台,从标准立项、研发、实施、评价全流程协同,打破军民融合的“标准壁垒”。

法律上立修废并举。目前军民融合政策多属“意见”“办法”,具有指导性而缺乏约束性,亟须从法律层面硬化约束。首先,推进军民融合主干法律的立法工作,适时出台军民融合促进法,并出台国防知识产权、军品市场监督管理、军民通用标准管理等配套法规,使军民融合根本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其次,消除“民参军”法律壁垒,从法律上简化资质审查,疏通“民参军”渠道。再次,修废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款。比如,对保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解决当前定密积极、解密懈怠的问题,促进国防先进技术走向市场。再如,我国军品免税政策仅对企业成品免增值税,但实际中大多数企业难以完成总装成品,多属配套企业,难以享受免税政策,因而应适时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只有根据时代发展变化,及时修订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款,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军民融合走向深入。

(执笔:王 露)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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