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立: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

郑新立: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

二、创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方式,使之与市场经济相融合

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归村民集体所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公有制形式。在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必须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主要由市场决定其配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如何与市场经济对接,是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改革方案,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赋予农户土地的用益物权即法人财产权,允许农户对承包地的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转让,获得财产性收入。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这就使土地与其他要素一样成为可流动、整合的商品,为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经营打开了方便之门。所不同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与用途管制相结合,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时必须依法合规。

推进这项改革,可起到一举三得之功效。一是有利于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有了市场交换价值,其财富效应显现出来,农民才会珍惜土地,从而解决农村耕地大量撂荒、宅基地和房产大批闲置的状况。二是可满足城市新增建设用地需要并增加耕地。我国农村宅基地面积达2.5亿亩,通过村庄整治搞新农村建设,可减少占地50%以上。实行按单位面积产量计算出的标准土地当量推行占补平衡,增加城市住房建设用地供给,可从根本上抑制城市房价上涨,也能有效避免土地占优补劣现象。可适时推广重庆“地票”市场的成功改革经验,抓紧建立全国统一、城乡一体的房地产市场,释放土地利用的巨大潜力,从而适应农民工全国性流动的需要。三是进城落户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出售其住房,将获得一笔不菲的收入,相当于得到一笔在城里的安家费。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必然的趋势。应参照试点经验,逐步拆除城乡市场之间的各种藩篱,允许要素在城乡市场之间双向自由流动,改变目前农民房地产只能在集体经济内部流动的状况,在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中使农村的房地产价值得以实现。实践证明,加快农村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必须借助市场机制的强大力量,以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为抵押撬动城市资本下乡。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赋予国有企业所占有的国有资产以法人财产权,解决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融合问题,解放了潜藏于国有企业的生产力。20年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赋予农户以土地的法人财产权,解决了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融合问题,必将又一次极大地解放农村生产力,为补上农村农业这一供给侧结构性短板,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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