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全面依法治国本质上是政治体制改革

李林:全面依法治国本质上是政治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学者·语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的法制改革,属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和范畴。

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等重要作用。

推进依法执政,从制度体制上贯彻落实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原则,本身就是一场从革命党向执政党全面转变的深刻革命,是执政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的最为深刻的政治体制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一般来讲,革命就是推动事物发生根本变革,引起事物从旧质到新质的飞跃。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意味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基本方略、基本方式的根本转变,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通过法律上层建筑的立、改、废、释、授权等途径,有组织有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政治体制的自我完善和改革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本质上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

政治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做出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时,明确提出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在全面深化改革覆盖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六个紧紧围绕”的改革领域中,依法治国是与政治体制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本质上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换言之,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决策中,依法治国方面的体制改革不完全同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的法制改革,属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和范畴。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既然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立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法律监督体制改革、全民守法体制改革、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体制改革等等,当然应属于政治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资源协调配合,需要教育、行政、经济、道德、纪律、习俗等多种手段协同辅助,但从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层面来看,变法就是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一定意义上讲实质就是中国政治体制的深化改革和自我完善。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定性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政治体制在新形势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实现政治体制机制的自我完善和优化发展。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定性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们党和国家经过60多年探索,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不断实践,终于找到的一条有组织有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可靠路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必由之路。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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