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我们的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述评(2)

前进!我们的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述评(2)

前行的保障——法治引领和推动全面深化改革

2017年3月15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编纂迈出关键一步,这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民法总则中专门设立“特别法人”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特别法人资格,是适应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发展的立法安排,给出了民事法人制度独创的“中国方案”。

“法律要与时俱进,及时反映改革的现实需要,确认改革的成果。”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引领和可靠保障。改革和法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

法治是改革发展的可靠保障,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破解改革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鲜明地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鲜明地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等,为新时期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

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2013年和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国务院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后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作出统筹修改,将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

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修改,为中国对外商投资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奠定法律基础,是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有助于提升中国的外资开放度、透明度和监管水平。

“对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修改法律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决定,为局部地区或者特定领域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17项授权和有关决定,涉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公务员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等方面,确保有关改革试点在法治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

改革深化到哪一步,立法就要跟进到哪一步。最高立法机关始终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及时修改完善涉及改革的法律。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13个修法决定,统筹修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74件次,为相关改革试点试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

不仅是最高立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政府部门也在法治的框架下,积极推进改革,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透明度,压缩自由裁量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发展破障闯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声中,法治政府建设驶入快车道。

“关键少数”法治意识明显增强——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不断提升,政府依法决策正在成为常态。

简政放权让百姓得实惠——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部门累计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1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成为历史,大大激发了社会活力。

回顾中国改革开放的历程,贯穿着一条改革与法治相伴的主线,法治政府建设正沿着这条主线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

“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而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实现善治的目标。”王利明说。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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