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月红: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建设和发展

宋月红: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建设和发展

[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新中国之所以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其思想理论源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民族理论,其社会历史条件主要是历史上国家长期统一、中华各民族相依并存,民族分布“大杂居、小聚居”的基本格局,特别是新中国的成立,人民当家作主,为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奠定根本政治前提。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

[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29-1445(2017)08-0039-06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共同建设着我们伟大的祖国,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和发展了历史悠久、灿烂丰富的中华文明。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广泛而深入地推进民族工作,开辟并不断拓展具有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条道路在政治制度上集中表现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70年前,在党的领导下,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成为党领导的民族区域自治发展史上的第一个省一级民族自治地方。新中国成立之后,少数民族聚居区普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成立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等各级各类自治地方,逐步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使之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历史发展表明,民族区域自治,是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

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理论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处理和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种政治形式和制度安排。其思想理论来源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民族理论。党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民族理论具体运用到筹建新中国、认识和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之中,确立并发展一系列党对民族、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主张,奠定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科学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确立并发展国家学说,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主张地方自治制。民族与国家不同,但二者是历史地联系在一起的。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就民族的产生问题指出:“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和国家”。列宁则把“自治”作为建立民主国家的一条政治原则,指出:“至于自治,马克思主义者所维护的并不是自治‘权’,而是自治本身,把它当作具有复杂民族成分和极不相同的地理等等条件的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而且,他认为:“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以及有独特的经济和生活条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在筹建新中国的过程中,党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特别是关于地方自治制的理论运用到解决新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上,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并将之写入《共同纲领》。这是党在新中国国家结构形式上的一种创新性发展。在国家结构形式上,新中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既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机关,又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民族自治地方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自治,是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民族区域自治从产生起就是维护国家的集中统一而反对分裂国家的,既保证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又保证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我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民族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认为民族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马克思在《论波兰》中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团结起来,他们就必须有共同的利益。要使他们的利益能一致,就必须消灭现存的所有制关系。”民族问题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和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之间和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族问题在整个社会发展中具有长期性、重要性、复杂性、普遍性和敏感性等特点,解决民族问题,只有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步实现。

坚持民族平等原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政治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没有民族区域自治。在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平等,一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二是享有自治权,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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