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峰:中国司法改革的法哲学思考(2)

段海峰:中国司法改革的法哲学思考(2)

以司法公正实现法律公正之目的

法律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法律公正目的的实现,同时也是社会公正的制度实践。“徒法不足以自行”,以公正为价值导向和内在属性的立法工作的完成,只是实现了法律公正的良好开端,只有在司法的终局意义上实现了公正,才可以说真正实现了法律公正的目的。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因此,坚持司法公正应当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也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深化的司法改革,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地方探索,无论是重点领域还是关键环节,实质上都紧紧围绕着司法公正这个核心目标展开。比如,司法责任制的全面铺开、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化解、智慧法院的智能化探索等等,这些举措均是为了进一步排除困扰司法公正的因素,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更强大的保障。

当然,要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以司法公正实现法律公正的目的,还需要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始终做到以公正为价值导向不动摇,不因效率、干预或顾虑等内外在因素的影响而减损公平正义这个基本价值,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二是要始终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裁判案件,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只能以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尺度。唯有如此,司法裁判才能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穿梭适用时,牢牢守住公平正义这个基本底线,以司法公正来实现法律公正之目的,进而实现社会公正的理想预期。

责任编辑:王玮玮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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