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峰:中国司法改革的法哲学思考(3)

段海峰:中国司法改革的法哲学思考(3)

注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

理想的正义是形式要素和实体要素之和,那些强调“非此即彼”的一元思维和价值判断都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司法公正也当然地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人类对司法规律的研究早已表明:受困于现实境况的多变复杂、法律涵义的歧见丛生、法官个人的认知差异等因素,实体公正实际是一个难以真正客观达致的认识难题。相反,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通过法定程序对司法的可能恣意进行必要限制,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对此,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当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态度和做法,既要重视司法实体制度的改革和建设,也要重视司法程序制度的改革和建设。简而言之,就是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到、感受得到的方式来实现。因为程序公正本身就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一起,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有机整体,两者统一于司法公正这个大目标之下。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而言,虽然不能说有了程序公正,就一定会实现实体公正,但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就一定没有实体公正。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程序公正不仅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功能和价值,它自身还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只有程序的正义性、合法性得到保障,才更能够增加司法裁判的可接受度,从而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当然,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法哲学思考,不应当仅仅停留于理论层面,还应当饱含对中国问题意识的实践关怀。它要求我们必须真切把握司法改革的本质要义,理论联系实际,充分重视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实际,在公正这一价值目标的指引下,不忘初心,继续前行。

责任编辑:王玮玮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