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摘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50号)精神,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结合吉林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幸福美好吉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

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制度。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根据吉林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吉林”建设需要,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抓好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使立法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规章,加快形成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易、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方面的立法,制定和完善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济困、社会救助、婚姻家庭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及时上升为法规制度,推动志愿服务相关法规的实施,修订完善见义勇为相关条例,探索制定孝亲敬老、文明行为、社会诚信、勤劳节俭等方面法规制度。提高设区的市立法精细化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建设。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黑土地保护等地方性法规,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机制,清理工作引入道德规范审查机制,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相适应的,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

(二)强化公共政策的价值目标。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与人们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具体政策措施,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注重政策目标和价值导向有机统一,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利益引导机制。完善政策评估和纠偏机制,防止具体政策措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实现公共政策和道德建设良性互动。

(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度制定规划,加大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力度,构建起配套完备、执行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党员干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宏观思考、总体规划,着眼纪检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时俱进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制度的清理、完善和创新。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做到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充分展现共产党人道德情操和价值追求。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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