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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培红:多元共治 推动《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落地实施(2)

(一)   制度

1.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条例》中明确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并在此制度之下明确了很多责任主体和应有的行为规范。

2.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此制度为垃圾分类工作的运转提供了重要的经费保障,也体现了人人有责的观念。收费制度按照多排放多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3.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制度

对于北京市各级政府,《条例》也提出了进行生活垃圾的综合考核制度,并要求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4.生活垃圾排放全过程管理制度及全过程监管的联单制度

《条例》指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实行联单制度,进行分类计价,实行绩效管理;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督促改正。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发布监测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测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5.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制度

我认为,社会监督员除了对末端处理设施的监督外,还应赋予他们一些更多的职责,形成一支社会监督力量。

这几个制度共同构成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基本体系框架,既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也按照适应处理的原则进行最后的消纳。

(二)责任体系

1.垃圾分类投放单位和个人

《条例》第三十三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需要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分类投放。此外,如果责任主体没有按照规定投放,就要按照第六十七条进行相应处罚,既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分类管理责任人

《条例》指出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十类场所的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的范围很广泛,主要有: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由管理单位负责;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由管理单位负责;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

对一些不在上述十类范围内,不明确由谁来担当分类责任者的情况,要由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一些力量配置的情况来制定和明确。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城市地区的物业公司和农村社区的村委会是与我们广大群众接触最密切的垃圾分类责任人,他们必须履行相应的日常管理职责。比如,他们要将一些垃圾分类的标志、分类收集的容器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摆放设置,并保持其完好;要把收集到的垃圾的有关信息按时报送到街道或有关部门;要委托给有资质的垃圾转运机构按照要求运输到指定的集中转运地点或处置地点。

同样,我们作为生活在社区中的普通的居民,要尊重、接受他们对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

3.收集、运输单位

《条例》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也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罚条例。比如按时、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等等。

4.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

无论是收集、运输的单位还是集中转运、处置的单位,它们都有一个核心的功能,就是要进行垃圾产生量、运输量投向、去向数据的统计上报。在一些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和处置的同时,还要在线检测并上传数据,以保证这个地方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如果垃圾分类责任人在接收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执法部门出面来进行处置。同时,《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执法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责任编辑:马中豪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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