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低龄化的显著特征与针对性预防

腐败低龄化的显著特征与针对性预防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在干部年轻化这一用人导向的指引下,越来越多的年轻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成为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但从近年来纪检监察部门发布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与干部队伍年轻化趋势相伴随的是,年轻干部腐败案件时有发生,腐败低龄化现象突显。2021年3月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强调:“年轻干部要时刻警醒自己,培育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也特别指出,要“高度关注年轻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加强教育管理监督。”有鉴于此,系统总结腐败低龄化的主要特征,深入考察腐败低龄化的成因,针对性地设计预防腐败低龄化的具体措施,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腐败低龄化的显著特征

腐败低龄化作为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现象,通常是指一部分走上工作岗位不久、正处于事业上升期的35岁及以下的年轻干部甚至“90后”却因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而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之路。在人们的日常认知中,通常会认为位高权重的中年干部或临近退休的干部更容易发生职务犯罪,但相关的案例一再表明,年轻干部腐败正在成为一个非常值得关注和亟需引起足够警惕的社会问题。例如,2020年3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北京市的三起年轻干部腐败案件,其中两人为90后,一人为80后。职务犯罪中“35岁腐败”“30岁腐败”等“朝阳腐败”现象与“59岁腐败”“49岁腐败”等“夕阳腐败”“中年腐败”并存的事实表明,腐败的发生概率与年龄没有直接的相关关系。从总体上看,年轻干部的平均学历比中年干部要高,但学历高并不等同于抗腐能力强、廉洁程度高。其实,就腐败而言,不存在高危人群,只存在高危权力。①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就是高危权力。这种权力无论掌握在年轻人抑或年长者手中,都容易出现腐败。当然,不同的人,腐败的动机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性。腐败低龄化主要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显著特征:

第一,行为主体业绩突出或身处关键岗位。出现贪腐行为的不少年轻干部工作能力和成绩都较为突出,学历通常也比较高,其中不乏名牌高校的毕业生,可以称为社会精英。这些年轻干部因为能力、业绩和学历出众,年纪轻轻就担任了一定的职务,有的还成为单位一把手。有的年轻干部虽然没有身居高位,但他们所在的部门或岗位经常是权力较为集中或资金较为密集的部门或岗位,因而手中往往也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或资源。也有的年轻干部只是普通的办事人员,工作业绩也不突出,但其占据了财务、出纳、税务等资金密集或权力集中的岗位,因而掌握了便于腐败的“小微职权”。例如,某县级市社保中心90后办事人员茆某利用职务便利,分46次贪污社保资金270余万元。

第二,经济腐败为主且腐败目的多样。出现贪腐行为的年轻干部往往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其腐败问题以经济腐败为主,主要包括收受贿赂(如为商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其贿赂的赃款、为亲朋好友多丈量拆迁房屋面积以套取征地补偿款并拿取一定的“回扣”)、贪污公款(如通过虚报项目的方式套取扶贫资金、利用职务之便和监管漏洞骗取社保基金)、挪用公款(如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挪为己用),等等。从腐败目的来看,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有的为了美色而腐,将贪腐所得用来频繁更换女友或包养多个情妇或打赏网络主播;有的为了赌博而腐,将贪腐所得拿到赌场寻求刺激;有的为了游戏而腐,将贪腐所得拿来升级游戏装备和购买游戏点卡。从查办的案件来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不少落网的年轻干部的涉案资金已经挥霍无几。

第三,小吏大贪现象在违规违纪违法的年轻干部中较为突出。因为工作年限相对较短、年纪相对较轻,所以年轻干部的职务大多在科级、处级或科处级以下,有的年轻干部甚至没有担任领导职务或没有行政级别。当然,也有个别年轻干部担任单位主要领导甚至“一把手”。从总体上看,年轻干部的职务虽然不高,但是胆子却比较大,从事工作没多久就走上了非法敛财的违法犯罪道路,心中缺少对法律的基本敬畏,也没有起码的良知和道德底线,而且涉案金额经常比较大,小吏大贪现象在违规违纪违法的年轻干部中较为突出,其中贪腐金额超过我国《刑法》规定的三百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不在少数。例如,拥有某名牌大学硕士学历的32岁的肖某4年受贿1600多万元;28岁的陈某两年内挪用近2700万元公款;袁某利用手中权力为亲属承揽的工程项目超过10亿元。

第四,高智商高科技犯罪较为常见。与以现金交易为主的传统职务犯罪手法不同,年轻干部大多学历较高,对现代信息技术掌握得相对较好,出现的腐败行为也体现出高智商高科技的行为特质。高智商主要体现在作案手法更加高明,更加难以被发现。例如,有的年轻干部不会直接收受现金,而是更为隐蔽地获得好处。高科技主要体现在年轻干部的腐败手段更加先进,尤其体现在运用“互联网+腐败”的方式来从事贪腐行为。例如,年仅27岁的王某以“黑客”身份入侵单位的信息系统窃取相关数据资料,然后转手卖出,非法获利10.7万多元。

需要指出的是,腐败低龄化既有自身的特殊性,又有所有腐败的一般性。对年轻干部腐败不应过度“标签化”②,也不应为了预防年轻干部腐败,而简单地否定干部年轻化这一正确方向,转而变得不敢选拔年轻干部。

腐败低龄化的内外因分析

从纵向的时间维度来看,腐败低龄化早在2000年前后就已有发生,近几年这一现象较为突出。对此,需要思考的是,该现象近年为什么会相对较多?干部腐败中的“59岁”现象即“夕阳腐败”的主因通常是少数干部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驱使下,想在退休之前谋求更多的物质保障或获得一定的心理补偿;干部腐败中的“49岁”现象即“中年腐败”的主因时常是这一年龄段的干部属于“上有老下有小”的“夹心饼干”一族,因而急于获得更好的经济保障。③与“夕阳腐败”“中年腐败”相比,腐败低龄化通常难以找到某个单一的主因,而是表现为主客观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般来说,主观心理原因是腐败低龄化的内在原因,也是年轻干部腐化堕落的根本原因。腐败低龄化的主观心理原因总体上可以归结为年轻干部的自身素养问题,即这部分年轻干部政治上理想信念丧失,思想上价值观扭曲,道德上蜕化堕落。概括地看,年轻干部走向腐败通常存在一些具有共性的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种:一是攀比心理。有的年轻干部走上工作岗位不久,物质条件不太好,却受到超前消费、高消费、追求奢侈品等不良消费风气的影响,在物质上盲目攀比。在这种错误心理的驱动下,有的年轻干部就可能会通过腐败手段来满足自己的物欲。二是享乐心理。有的年轻干部受到享乐主义错误思潮的影响,认为人生就应该及时行乐、尽情享受,否则就是虚度光阴、苦耗时光。在这一错误观念的支配下,因为自身的薪酬收入水平只能满足基本的日常生活需要,所以部分年轻干部在享乐欲望的驱使下,就会选择利用职权谋求金钱来为追求奢华生活铺路。三是侥幸心理。有的年轻干部认为自己精通业务,手法高明,可以钻法律空子和利用制度漏洞而不被发现和查处,因而在做出腐败行为的时候通常心存侥幸,并由此变得胆大妄为甚至毫不畏忌。四是交易心理。有的年轻干部在功利主义思想的驱使之下,认为自己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相应的利益,对方应当知恩图报,自己则是按劳取酬,并错误地认为这是自己应得的,因而在收受贿赂后反而显得心安理得。五是自大心理。有的年轻干部在刚走上工作岗位时,能够做到勤勤恳恳、谦虚谨慎,但在升到某个领导岗位后,就逐渐产生心理优越感,认为自己学历高、能力强、思路宽、业绩佳,从而出现盲目自负、骄傲自满、忘乎所以、无需继续学习和提高道德素养的不良心态,并因此而变得我行我素、目无法纪。

相较于主观心理原因,外在客观原因虽然是腐败低龄化第二位的原因,但其也是年轻干部腐化堕落的外在条件。概括地看,腐败低龄化的客观环境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年轻干部所在单位廉洁教育的弱化。部分单位虽然较为重视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但对年轻干部廉洁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因而在年轻干部廉洁教育方面就会出现应付心理甚至滑向形式主义。二是年轻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不完备。有的单位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过分看重年龄因素、学历因素和能力因素,轻视或忽视对年轻干部党性修养、工作作风、个人品德、清廉程度的考察,导致少数理想信念缺失、道德水准低下、私心杂念浓厚的年轻干部被重用,从而为日后年轻干部腐败埋下了隐患。三是年轻干部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④,这是政治学的公理之一。有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不到位,尤其是没有切实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因而对年轻干部疏于监督管理;有的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年轻干部的监督关注相对较少,尤其是对年轻干部纪律意识、规矩意识、生活作风等相对较小的问题没能做到提前介入、及时纠偏、防微杜渐,进而导致部分年轻干部从存在小问题逐渐演变为犯下大错误;有的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存在一定漏洞,给所在岗位的年轻干部提供了腐败的机会。

腐败低龄化的针对性预防

年轻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事业的接班人,年轻干部腐败如果得不到及时预防和有效惩治,那么即使其在年轻时进行的是“苍蝇”式腐败,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职务的升迁,将来也有可能走向“老虎”式腐败,过去不少落马的“大老虎”都是从年轻时的“苍蝇”式腐败开始的,而且其腐败周期可能会长达二三十年,故而所造成的危害也会相当巨大。因此,围绕腐败低龄化问题,从廉洁教育、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十分必要。

其一,着力开展年轻干部廉洁教育。年轻干部社会阅历相对较少、工作经验相对不足、各种历练相对欠缺、党性原则相对薄弱,抵制各种外在诱惑的能力相对偏低。有鉴于此,对年轻干部不能一选了之,而是要高度重视在职期间的廉洁教育,尤其是当发现年轻干部中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务必要及时进行提醒教育,防止小错铸成大错。通过教育,让年轻干部充分意识到腐败行为的巨大危害和巨额成本,学会算好前途葬送的成本、收入丧失的经济成本、身败名裂的声誉成本、失去自由甚至生命的人身成本、心力交瘁的健康成本、家庭破败的亲情成本等六笔账,从而降低腐败的意愿,切实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意识。通过教育,让年轻干部形成正确的利益观,形成敬畏权力、依法用权、为民用权的权力美德,懂得如何辨别陷阱、避开雷区和巧妙地防止被期权投资或多方围猎。为此,一是应完善年轻干部思想监测机制。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起年轻干部思想的动态监测体系。要将关注年轻干部的生活圈和交友圈、关心年轻干部“八小时”之外的行为等作为了解其思想动态的重要窗口;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谈心谈话和常态化约谈等手段来及时掌握年轻干部的思想动态;要针对年轻干部思想认识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推进咬咬耳朵、扯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的工作。二是应健全年轻干部警示教育机制。大力推进年轻干部警示教育的建章立制,对年轻干部警示教育的形式、内容、程序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严格防止年轻干部警示教育工作浮于表面化、流于形式化、走向非常态化。努力创新年轻干部警示教育的方式方法,灵活采用庭审现场旁听、庭审电视直播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警示教育内容的丰富性和形式的多样性。

其二,着力完善年轻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一是坚持正确的年轻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建设导向。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提出了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源源不断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不少干部在30岁左右就走上了领导岗位,这对于保证干部队伍的生机活力和“老中青”结合的年龄结构优化都有着显著的正面意义。不过,在倡导干部年轻化的同时,要坚决把好年轻干部的“入口关”,切莫为了干部年轻化而年轻化。应将干部“年轻化”与“革命化”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大对年轻干部“德”的考察力度。应始终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应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有德有才者提拔重用,有德无才者培养使用,有才无德者限制使用,无才无德者坚决不用,从而真正将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年轻干部选拔出来。二是健全年轻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度。在年轻干部选拔任用之前,要明确相关领导的选人用人责任,让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年轻干部时更加慎重和防止晕轮效应,尤其是不能单纯因为某个年轻干部能力出众就有意无意地淡化对其个人品德的考察,或者想当然地认为其个人品德也不会差,要最大可能地防止有才无德、有才少德的年轻人被提拔到领导岗位。在年轻干部被选拔任用之后,如果出现腐败行为,要及时追溯当时负责提拔这个年轻干部的相关领导的责任,并严格调查选拔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

其三,着力健全年轻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完善年轻干部精准化日常监督机制。年轻干部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当真正承担起对年轻干部的日常监督责任。年轻干部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历相对简单,所形成的问题线索相对容易被发现。比如,有的年轻干部经常购买明显超出其消费水平的名包名表等奢侈品;有的年轻干部挪用或贪污公款存在巨大的心理压力,所以上班时经常会没精打采、心神不定。如果所在单位重视精准化地进行日常监督,那么这些端倪都可以被及早发现,从而能够趁早开展挽救工作。同时,要健全纪委监委监督机制,将年轻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之一,着力加强对年轻干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二是完善年轻干部组织锻炼机制。不少年轻干部都没有受过艰苦环境的历练,也缺少在基层一线工作的经验,对生活的艰辛和百姓的疾苦缺乏深切的感受,宗旨意识相对淡薄,面对外在诱惑和遇到客观困难时就容易做出错误的选择。有鉴于此,应当有目的、有计划、分步骤地将年轻干部安排到条件相对艰苦、环境相对复杂、工作相对繁重的基层一线进行锻炼,藉此对年轻干部进行组织培养、组织考察和筛选淘汰。三是完善年轻干部岗位管理机制。对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干部,要通过明确岗位职责权限来尽可能确保年轻干部始终在自己的职责权限范围内用权履责,尽可能预防年轻干部干涉或插手职责权限范围以外的工作;要通过岗位工作流程优化来尽可能使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更加健全,尽可能预防年轻干部钻工作流程上的漏洞。

(作者为苏州大学“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优秀创新团队首席专家,苏州大学东吴智库暨苏南发展研究院教授、博导)

【注: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识别与防范研究”(项目编号:16BZZ047)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共供求视域中自贸试验区改革的制度创新机理研究”(项目编号:17ZZB005)资助】

【注释】

①孙立樵:《“新官堕落”并非只因潜规则》,《人民论坛》,2009年第11期。

②戴先任:《对年轻干部贪腐问题要避免标签化》,《团结报》,2020年9月19日。

③庄德水:《防止年轻干部沦为腐败的“潜力股”》,《检察日报》,2013年8月27日。

④[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4页。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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