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4)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第七部分强调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主张,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这是面向未来五年和到2035年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和发展目标。

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写入了报告,1999年现行宪法第三次修正时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使得依法治国成为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要求,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反映了法治本身发展的内在规律,也是法治走向现代化的表象特征。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等,无一不深刻地反映中国法治的进步和法治走向现代化的痕迹。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旅程相一致,“中国式现代化”因为获得良好的法治环境,各个方面的事业在法治现代化的推动下也都迈向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征程。

(二)法治现代化的阶段性标志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

法治具有现代化的品格或者是法治达到现代化的程度和水平,必须要有一些制度性的标志,否则,法治现代化就会成为令人捉摸不定的概念和术语而不具有实践的价值和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也呈现出不断健全和完善的特征,从文革中的缺少法制到改革开放法治格局的逐渐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地迈向法治现代化的目标。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目标在于“有法可依”,确保各项法制要素的逐步到位。为此,“有法总比没法好”“法律宜粗不宜细”这样的法制理念都成了适应时代要求的标志性法制话语。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从治国理政的层面重视法治的社会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则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法治现代化的阶段性标志集中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概念的形成和重要论断的作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一重要论断最早见于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在该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 “我们完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在2021年12月6日举行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明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在第一部分阐述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十六个方面的历史性成就时,在第八个方面论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个重要成就时,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上述重要论断具有深厚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是在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域取得的各项历史性成就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对新时代十年法治工作的高度肯定,同时也是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现状的科学表述,为进一步在实践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所谓“总体格局”就是指法治作为社会系统工程的整体框架已经形成,各种法治要素齐备、要素之间的连结顺畅、结构合理、功能合理高效,故“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阶段性标志,也是“法治轨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等法治现代化中国话语的内在逻辑。基于党的二十大报告正式作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重要论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迈上了新台阶,法治现代化有了具体的评价标准,在实践逻辑上就产生了总体格局形成前的法治状况、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法治状况和总体格局形成后的法治状况三种法治形态。总体格局形成前,法治现代化已经积累了必要的法治要素,但尚未达到现代化的要求;总体格局形成时,法治要素齐备、结构合理、功能合理,法治运行秩序流畅,法治现代化初露端倪;总体格局形成后,立法更科学,执法司法效率更高,守法更有效,法治现代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

总之,党的二十大报告通过作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重要论断为中国特色法治现代化勾画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为在法治轨道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路径,为在法治现代化的基础上有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前进的大方向。

(三)法治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保障功能必须通过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的法治化来实现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要求,虽然说“中国式现代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具体的制度目标和实践要求方面来看侧重点不一样,但从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整体特征,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标准。两者之间是形式和内容之间的关系,必须要有机结合起来加以考察。“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也就意味着“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虽然党的二十大报告并没有给“中国式现代化”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列举“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内容,但党的二十大报告通过阐明“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对达不到“中国式现代化”标准和要求的“非中国式现代化”作了逻辑上的排除,也就是说,凡不具备五项基本特征的所谓现代化就不能被视为“中国式现代化”。此外,对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从逻辑关系上来看,九项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必要条件,没有九项本质要求的充分满足,“中国式现代化”也就不可能实现。为此,“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就表现为通过法治途径和手段来明确“中国式现代化”五项基本特征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基于法治来为“中国式现代化”九项本质要求的实现提供制度上的有效保障。

二十大报告精确地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即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上述五项基本特征在现行宪法的序言中都有所体现,因此,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各项任务和外在表现形式目前在宪法中有着较为清晰的框架,需要强调的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特征,应当在现行宪法的条文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为了全面和有效地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各项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通过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来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实现指明了具体的实践路径,也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三项“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已经在现行宪法的最初文本和后来的五次修正案文本中得到了体现,目前需要通过修宪方式来加以确认和肯定的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及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六项本质要求,其中最突出的是要通过巩固和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来保证“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获得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没有法治保障的民主,就无法有效运行,因此,法治在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具体制度功能是通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特别是通过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为民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发挥充分有效的促进作用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四)以人民为中心才能确保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发挥自身应有的制度保障作用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所确认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16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202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再一次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式现代化”归根到底就是要为了人民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让每一个人都获得自由发展的机会。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科学阐述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上也进一步重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二十大报告指出:“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可见,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正确方向,而只有贯穿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才能有效地服务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理念,归根结底就是要确保法治的人民性,要保证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要让人民广泛参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公共决策,让人民亲自参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制度目标的图景设计,让人民有权监督“中国式现代化”实施的发展进程,最终要让人民有权决定“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状况。只有让人民自己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中国式现代化”事业的前途和命运,“中国式现代化”才能扎根于人民群众,获得全体中国人民最大程度的拥护和支持。在此过程中,必须用法治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让人民真正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主人,而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旁观者。

总之,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要基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辩证地处理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关系,要通过发挥法治在肯定和确认“中国式现代化”五项基本特征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九项本质要求得到有效实现的基础上,全面有效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进程,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婧雅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