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2)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第七部分强调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主张,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这是面向未来五年和到2035年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和发展目标。

1964年12月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总理根据毛泽东主席的建议,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在二十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并宣布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目标的“两步走”设想。第一步是用15年时间,建立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使中国工业大体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第二步是力争在二十世纪末,使中国工业走在世界前列,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在1975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明确宣布要在本世纪内,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外宾的谈话中就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问题的来龙去脉曾明确地指出,我们现在讲的四个现代化,实际上是毛主席提出来的,是周总理在他的政府工作报告里讲出来的。1979年12月,邓小平在与日本首相大平正芳会谈时,把四个现代化的具体目标表述为:到二十世纪末,争取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人均1000美元,实现小康水平。

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邓小平上述关于民主化与现代化之间辩证关系的阐述,其实质意义在于首次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的前置条件,即“民主化”。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作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目标和根本任务必须具备的实现条件,揭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附条件才能实现的这一个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命题。

党的十二大报告集中性地阐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内涵、领导机制、实现方式和奋斗目标。十二大报告的主题就是“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并明确四个现代化的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在毛泽东提出的“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强国”的基础上作出的相类似的新表述。这个新表述,不仅提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概念,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强国”的内涵是“富强、民主、文明”。此后,这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内涵规定,为党的十四大至十六大报告所沿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又增加了“和谐”的内容,这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也得到了肯定和使用。

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稳步有效地向前发展,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是对建国以来我国现代化理论和现代化建设国策的继承和发展。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以“现代化”的要求来衡量的,“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属于“现代化”的基本范畴;另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以往“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完善和发展,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内涵的不断补充和发展,在强调社会主义现代化“物质文明”属性的同时,又突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精神文明”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具体时间表、路线图作了科学规划,提出了“两步走”战略。十九大报告综合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我国发展条件,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从二〇二〇年到本世纪中叶作了两个阶段的具体目标和任务的制度安排。

第一个阶段,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将大幅跃升,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的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中华文化影响更加广泛深入;人民生活更为宽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

第二个阶段,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具体条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体特征做出科学阐述的基础上,明确地使用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来全面、系统和科学地归纳和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制度标识和具体道路,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作了立体式、全息式的阐释,在政策层面全面和系统地确立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完成的阶段性目标和具体任务。二十大报告中的现代化的具体领域和具体方面也有了进一步发展,二十大报告涉及到的具体领域和具体方面的现代化要求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大力度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快军事理论现代化、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军事人员现代化、武器装备现代化,加快建设现代化后勤;二是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三是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是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等。

总的来说,经过中国共产党人近百年的努力和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奋斗,通过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概念使得中国人民对追求现代化的百年梦想成为近在咫尺的美好途径。“五项基本特征”“九项本质要求”“四个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协调形成分布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现代化目标,成为今后五年乃至到2035年直至本世纪中叶全体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懈奋斗的具体现代化事项,必须为此全力以赴、尽心尽责。

(二)“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目标和价值要求始终得到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国家法律制度的确认和肯定

“中国式现代化”在政策层面经过了建国后迂回曲折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到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最终形成了科学的理论表达和具体的制度安排,成为全体人民可以明确无误地可以为之奋斗的目标。在“中国式现代化”不断付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过程中,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条件推动、制度保障等各种要素和运行机制,自始至终得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护航,形成了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格局和行动路线。其中,通过四部宪法,不断肯定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认识成果,并赋予现代化目标以具体有效的制度条件的保障,是“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建设并肩前进的最生动的写照。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在宪法序言中明确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虽然“社会主义工业化”不等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但在当时的历史阶段,“现代化”主要体现为“工业化”,故1954年宪法已经关注“中国式现代化”问题,并将其作为过渡时期的“根本任务”。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5日)中对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作了系统阐述。他在报告中指出,在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个十分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动员全国人民的力量,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正确的和高度统一的领导之下,克服各种困难,才能实现这样的任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和目标,刘少奇在报告中提出了两项基本要求:一方面,我们必须更加发扬人民的民主,扩大我们国家民主制度的规模;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高度统一的国家领导制度。上述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两项基本要求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九项本质要求中的坚持党的领导、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异曲同工之妙。1975年宪法受到文革极左思潮的影响,在宪法序言中强调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理论,所以,没有承继1954年宪法所提出的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任务,只是在序言中强调了要“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当然,1975年宪法虽然受到极左思潮的影响,但对1954年宪法着力追求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目标并没有简单地加以否定。恰恰相反,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对1954年宪法中所阐明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了充分肯定。该报告强调指出:“一九五四年宪法,是中国第一个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总结了历史经验,巩固了我国人民的胜利成果,为全国人民规定了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前进道路。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宪法是正确的。它的基本原则,今天仍然适用。”上述规定肯定了1954年宪法所指引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坚守了1954年宪法中所确认的重大的宪法原则。1978年宪法虽然仍然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原则立场,但却首次在宪法序言提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的奋斗目标。上述规定是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写入宪法序言的,正式宣告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所要追求的制度目标,是“中国式现代化”与宪法的第一次“有机结合”,体现了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将“中国式现代化”纳入了宪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范围之内,彰显了宪法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宣示和保障作用。关于1978年宪法为什么要直接明确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任务,叶剑英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做了非常详细的说明。叶剑英指出,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是毛主席早已提出来的任务。1964年12月,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周恩来总理遵循毛泽东主席的指示,为全国人民明确规定了在本世纪内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使我国国民经济走在世界前列的奋斗目标。但是《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在解释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具体要求和实现路径时仍然没有摆脱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束缚,认为“如果我们不抓住阶级斗争这个纲,就不能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也不可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任务”。很显然,把抓“阶级斗争”视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在法理上是站不住的,这不能不说是宪法在处理自身与“中国式现代化”相互之间关系的一个制度短板和缺陷,甚至可以视为在法理上存在重大的错误。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