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第一,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强化统一管理。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完善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
第二,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强化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统筹监管,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发展供应链金融,加大对资本市场的监督力度,健全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的监管体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第三,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推动各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
第四,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在有效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结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全国能源市场建设。健全油气期货产品体系,规范油气交易中心建设。推动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并向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开放。稳妥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作用。
第五,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
4.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
第一,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加强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推动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实施产品伤害监测和预防干预。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进一步巩固拓展中国品牌日活动等品牌发展交流平台。
第二,完善标准和计量体系。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结构。强化标准验证、实施、监督。紧贴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需求,突破一批关键测量技术,研制一批新型标准物质,不断完善国家计量体系。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开展标准、计量等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化建设。
第三,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动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市场主体为消费者提供统一便捷的售后服务。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消费纠纷解决流程与反馈机制。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完善服务市场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围绕重点民生领域,推动形成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清单。
5.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第一,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加强市场监管行政立法工作,完善市场监管程序,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落实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对互联网新业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统一公正监管,依纪依法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重要工业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第二,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推进维护统一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量。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执法资源,统一执法标准和程序,提高综合执法效能。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创新联合监管模式,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
第三,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消费者和公众共同开展监督评议。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
6.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第一,着力强化反垄断。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反垄断审查制度。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加强对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二,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健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构建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
第三,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指导各地区综合比较优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防灾避险能力等因素,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力戒贪大求洋、低层次重复建设和过度同质竞争,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地区间产业转移项目协调合作,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鼓励各地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
第五,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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