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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伟: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3)

三、构建和利用国际安全制度

作为一个崛起的大国,中国一定要非常有效地利用国际性的安全资源,尤其是以国际安全制度为核心的资源。所谓国际安全制度,我们可以将之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普遍性国际安全制度;二是功能性国际制度;三是区域国际安全制度。

(一)构建和利用普遍性国际安全制度

普遍性国际安全制度,就是涵盖国际社会中绝大多数国家、对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能够从根本上塑造国际体系安全环境的国际安全制度,具体而言就是以联合国体系为中心、以《联合国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制度规范。尽管联合国现在还不能够阻止所有冲突,但其所代表的制度规范已经越来越重要,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也是其他所有国家不能忽视的。我们必须要利用好这些制度规范,因为联合国所代表的普遍性的制度规范对发展中国家是非常有利的。

第一,发展中国家和中小国家的安全很大程度上依靠的就是联合国所代表的国际法准则。对这些准则的践踏,会直接恶化这些国家的安全环境,也必然会招致这些国家的反对。比如,不干涉内政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就很大程度上直接维护了中国的政治安全,包括应对西方国家对中国西藏、新疆的无端指责。

第二,尽管发展中国家和中小国家在总体实力上没法和采取侵略行动的大国相对抗,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完全没有给相应大国造成损失的能力。毕竟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小国家也可以在全球供应链、价值链中占据非常关键的位置,比如对大国的科技发展、经济发展造成影响等。

第三,大国之间的利益并不一致。当一个大国使用实力来获取胜利时,其他与之存在利益分歧的大国将会借助《联合国宪章》等国际制度来进行反对、制裁和干涉。所以,我们要反复强调中国是一个坚定维护联合国多边制度体系的国家,坚定支持对外开放。由此可见,普遍性国际安全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国际安全资源。我们一定要学会通过利用这些制度规范,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合法性,去减少对外行动的成本。

《联合国宪章》已经成为国际体系中最主要的制度规范来源,比如主权平等、不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等,一直以来也在中国维护国家安全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普遍性国际安全制度,如《联合国宪章》,赋予成员国以单独或者集体的自卫权,这些权利可以增强各国的国家安全能力。比如,我国不断提高军队的现代化水平,增加军费,增强国防能力,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合理合法行为。二是各国可以充分利用国际安全制度所提供的各项原则、规范,在具体的领域通过有利的国际规则,从而促进本国的安全利益。比如,上海合作组织于2006年发表了有关国际信息安全的声明,依据《联合国宪章》强调在网络安全领域同样应该遵循“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提出“不应传播破坏他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以及精神文化环境信息的规定”。由于从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安全制度的原则出发,因此这种在具体领域的援引是自然而符合逻辑的,并得到了联合国相关专家组报告的认可。三是普遍性国际安全制度尤其有利于国家在海外开展维护本国安全利益的行动。比如,通过联合国的多边框架,我们可以减少国际社会对中国发展的疑虑,减少我们参与维和行动或人道主义援助的成本,或者是在反对西方大国干涉我国内政方面得到更多发展中国家和中小国家的支持。

所以,在联合国体系内,美国往往并不处在一个有利地位,反而经常成为被批评的对象。然而,只要我们积极与发展中国家和中小国家站在一起,往往能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比如,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作出了很大贡献,并非完全没有收获,而是既锻炼了我们的军队,又保护了当地的中国公民与中国企业,还团结了发展中国家和中小国家。所以,作为一个崛起中的大国,我们一定要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多边外交。

责任编辑:王瑱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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