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党必须具备的“双重能力”和本领(6)

核心提示:我们需要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个方面努力,构建起一个不同于以往的党管理社会、整合社会的新特征……一是建立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二是建立利益均衡机制;三是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四是建立利益冲突调解机制;五是建立利益观念导向机制……

对此,我们怎么办呢?是不是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改革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选举制度。我这里说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指的是选举产生的,有人可能说了,现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都是选举产生的,省长、市长、县长都是开人大会选的,省委书记、县委书记、市委书记都是开党代会选的。谁说没选啊?是,那你还改什么呀?但是,主要领导干部现在是等额选举,甚至从提名、考察,到推荐、选举,都是等额,从一开始就是等额,包括上级党委批复下来的名单那更是等额了。这种等额式选举相当于什么?相当于变相的任命,或者叫指定式选举。你就推荐一个候选人,我选也得选他,不选就违背组织意图了。对此我们是不是可以同样从两个方面入手,这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来的,叫“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咱们从“提名方式”改,是不是可以先从基层试点改起,比如说乡镇的党委书记,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间接提名候选人,人少就直接提,人多先提代表,由代表去间接提名。那么,党组织干什么呢?党组织定标准,定程序,然后组织全体党员几上几下产生差额候选人。党组织还要把关,从第一轮开始到最后都要党组织来审议。最后正式选举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当然了,这要从基层开始,有试点,有步骤,分阶段的开始试点,不可能一下子铺开。

第二,改革党内权力机构的运行机制。也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来的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简称为常任制。那么,实行常任制的好处是什么?就是确立党代表大会在党内的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和地位,使党内重大问题由各级代表大会来进行讨论和决定。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从常任制入手全面铺开的难度比较大,因为我们每年从上到下要开人代会,还要开政协会,再开一个党代会,成本比较高。再加上目前的人代会和党代会职责还没有分清,在此情况下,大家都层层开的话,确实是成本高,职责也难以分清。所以,现在可以从发挥全委会的作用入手。怎么发挥全委会作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增加全委会开会的次数。现行党章规定,全委会一年至少开一次会议,而八大党章规定全委会一年至少开两次会,所以八大党章有很多规定都是超前的,所以能不能建议恢复八大党章的提法,增加全委会开会次数,也就是决策的次数。

二是分清职责。就是哪些人、哪些事,常委会不能定的,哪些人、哪些事常委会可以定。比如说现行党章规定,全委会闭会期间,政治局和常委会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具体行使哪些职权呀?是不是全委会的所有职权都可以行使?比如说全委会不开会,常委会可不可以改选撤换总书记。没有明确规定,就会导致因人而异现象的发生。2002年们中央下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条例》,比七年前的暂行条例新增加了一条,简单说就是规定县长、县委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的常委会提名,全委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也就是说重要干部的决定权是在全委会,而不是在常委会手中。常委会只有提名权了,这就是分清职责的开端。

党委也要分层次,不能笼统说是党委决定,那样子就因人而异了。沿着这样一个分清职责的思路下去,我们就应该把党委,包括全委会、常委会的职责都要分清楚,这样就可以防止重大问题由个人和少数人来决定了。

从以上两个方面入手来逐步扩大我们党内民主,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才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否则的话,我们讲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因为党是领导者,党自身没有发展好,民主没有和谐好,你怎么去领导社会的和谐建设?

以上是我向各位领导汇报的学习六中全会的一些粗浅体会,有些是自己的研究成果,难免存在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根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小标题为编者加)

(报告人系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印刷、出版,违者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杨婧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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