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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甦:《物权法》:一个里程碑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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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荣幸,在这里和大家一起交流《物权法》方面的认识,因为时间关系,主要讲讲立法的意义、《物权法》的精神、基本的制度,以及它对执政能力建设方面的意义。

大家知道,《物权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在我们的民法体系当中,它是基本法当中的基本法,最为重要。无论是对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还是对政府的行政管理,都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甚至可以说,《物权法》实施之前和实施之后,我们社会的很多方面都将发生变化。《物权法》从开始起草到后来通过,前后历经了13年,这是在我们制定法律过程中非常长的。而且,《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引起社会上下全面的关注,这13年来,立法机关也好,相关专家也好,政府有关部门也好,都对《物权法》的制定做出很多的努力,其中可谓是反反复复,曲曲折折,最终在十届五次人大会上以高票通过。这可以说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也是我们法制事业取得成就的一个重要表现,因为人们开始关注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发展市场经济不能没有《物权法》

这是从物权法必要性之一来讲的。因为大家知道,我们现在的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只要有市场经济,就不能没有物权法。以前我们生活当中虽然也有物,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好像没有《物权法》社会主义还是能够有秩序地运行。而我们现在要搞市场经济,要是没有《物权法》,很多方面是无法有序进行的。我从以下几方面跟大家说一下:

一、什么是《物权法》?

我们学习《物权法》,关注《物权法》,还在讨论《物权法》,使用《物权法》。那么,《物权法》究竟是什么?它有一个定义,就是关于物的支配和利用的法律,是调整因物的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这个归属就是权利属于谁,物归谁控制,归谁所有,归谁支配,就是采取符合法律的方法,如何利用物的使用价值和它的交换价值。可想而知,它将是我们社会当中最为基本的法律。为什么说它基本呢?什么是《物权法》当中的“物”?这个物是有法律自身的界定的,跟我们哲学上讲物质世界、物质生活有联系,但是也有很大的区别,它指的就是动产、不动产,是一个有体物的概念。所谓不动产,就是固定在地上,不能动,一动要么被毁坏了,要么价值会降低。比如,房屋、土地都是不动产。动产是可以移动的物,这个就非常非常多,包括权利,也属于动产。我们传统认为,不动产比动产值钱,但在现代社会当中未必如此。不动产仍然是我们生活当中非常重要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在整个财产体系当中,它的地位和价值其实在下降,这个在越是发达的国家,越是如此。

其实,这是一个传统的界定,因为这个界定能最大限度地概括《物权法》调整的对象,实际上《物权法》中的“物”不限于动产、不动产,范围还是比较广的。比如,“电”既不是动产,也不是不动产,但它仍然是财产。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它归到物的范围。《物权法》规定,无线电的平铺资源,也就是所谓的频道,也可以是一种财产的形式。某个公司买下某个波段,归它使用,别人就不能使用了,它也就具有财产的性质了,但很难把“电”归到动产、不动产范围之内。从研究的角度来看,《物权法》的物就是除人体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能够被人们所支配的以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我们说物权,知道物的范围,“人”显然不是物权的标记,奴隶社会那时候是,但离开活体,比如说血液、器官其实仍然也是物,当然它们在流通上是有法律特别限制的,不能像一般的商品随便转让。所以,在看物的时候,我们要进行判断,首先它有经济价值。另外,我们可以认识到它的特定化。所谓特定化就是把这个东西跟别的东西区别开来,然后我们又能够支配它。凡是属于这样的东西,都可以划到《物权法》的“物”当中去。刚才讲了,像电、频道,甚至热都可以划到“物”的范畴中。《物权法》明确规定,空间、空间的某一部分,也可以作为“物”。比如讲,我们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表有一个权利,房子可以盖多高,多出的部分仍然可以单独设一个权利。这个空间可能以建筑物形态出现,也可能没有。另外,地下的地铁,也可以设定不同层次的单独的权利。现在这种形式不是特别多,我们一般用一些公法的形式解决。像地铁通过地下,谁也没考虑到它是不是侵害空间使用权的问题,以后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类似的情况可能就会多起来。

所以说,这个“物”,其实是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生产能力的提高、法律技术的提高,它的范围也在扩大。但最基本的,我们看得见、摸得着,每天能够感受到的还是动产、不动产。所以,《物权法》给它这样的界定:物权就是对特定的物,你所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使用的权利。你可以支配它,排除他人的干涉、妨碍,为我所用。

二、物权有哪些?

所有权我们都很清楚,另外就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就是他人拥有物上而使用收益的权利,像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有此次《物权法》专门规定的地域权等。还有一个叫担保物权,就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规定,你可以行使权利的时候,可以优先使用担保物的权利。担保物权我们用的比较少,说到抵押权大家很明白。还有质押的权利。

这样一来我们就知道,所谓物权就是三个体系,所有权、应用权、担保物权。这些权归纳起来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直接支配和排他使用。这个支配可以是你拿在手里直接支配,另外,你让别人怎么做也是直接支配。比如我雇一个人开我的车去,这也是法律上的直接支配。就是说,你在充分使用你物的时候,不需要考虑别人的意思,这就是物权。我自己能做决定,我自己做决定就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当然,除了《物权法》以外,别的法律也有对物权的规定。比如《土地管理法》中有一些规定,《房地产管理法》中有一些规定,《海域使用法》中也有一些规定,但是,最基本、最集中、最主要的都归结到《物权法》当中了。有人问,物权是不是学者编的词?有这样的可能。因为在以前,我们生活当中用所有权、债权等,这个物权用的好像不太多。大陆法系国家,就是欧洲那些国家,包括亚洲的日本、韩国,另外我们国家的台湾地区,对财产的一些基本法律都用物权这个词。我们国家法律在性质上是社会主义,但是形式、结构、表现方式上跟大陆法系差不多,概念使用上有这样一种共同性,所以我们也用物权。即使这样,我们对物权这个词还是比较陌生,很多人认为物权是外来的词。比如说我们可能认为“物业、业主”这类词是从港台过来的,其实不是。我让人查了一下,像“物业、业主”等,唐宋的时候就有了。就是说,有些词我们古代就有,只不过改革开放之前有计划经济那一段,特别是“文革”那一段,很多法律文化完全切断,跟现在没有联系,所以说,现在我们等于是在重新恢复使用这样的词。那么,现在使用“物权”这个词,和经常说的“合同”、“债权”等有什么区别呢?

区别在于:首先,物权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但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比如这本书现在是我的,我是它所有权的主体,那么,所有的人包括在座的人都是它的义务人,都承担不得侵害、不得干涉这样的义务。这就是物权的一大特点。你拥有物权了,所有人都要尊重你。而债权就不同,我是债权人,合同人就是另外一个人,都是特定的某一个人。

其次,在诉讼时效中,债权有时效的限制,物权则没有。我们都知道的,别人欠我们的债,两年不要那就要不回来了,当然这中间还有其他法律的安排。但物权是没有时效限制的,你占有多长时间,我都可以要回来。当然,其他国家也有取得时效,我们没有规定。举个例子,大家可能更清楚点。比如,我把房子租给别人,过了租赁合同期限,他仍然在使用。这个时候,我对他有两个权利,一个是请求他得把房子还给我,还有一个就是要求他偿还以前欠的租金和延期使用的费用。因为虽然没有合同,但他得比照租金给我使用费。要房子的权利就是基于物权提出的要求,是没有时效限制的。我什么时候想要,什么时候都可以要回来,但他欠的租金和房屋的使用费,那就另当别论。如果我要的话,只能在两年以内要,过了两年如果我没要过,诉讼时效终止,就要不回来。为什么呢?因为要租金的权利是一个债权,物权和债权是不一样的。《物权法》的规定使我们社会关系在某一方面更具有稳定性。

第三,物权在很多方面可以采取自立救济的措施,债权则不行。比如别人抢了你的包,你可以一追到底,把它夺回来,债权就不行。

第四,物权有优先的权利,而债权则没有。

三、《物权法》的作用有哪些?

第一,确保财产安全。物权法最基本的一个功能,就是确保财产安全。一个社会好坏的重要指标,就是这个社会安全不安全。安全是有多方面的,一是指我们讲的安定团结,一个不安全的社会不可能稳定、团结、和谐、发展。所以,安全是一个社会最为基本的构成,其中最基本的就是财产安全。如果我的东西出去别人可以抢,可以拿,可以偷,那这个社会哪有安全可言?没有财产安全,怎么会有人身安全?有人说,人身安全更重要,但财产安全是人权当中最基本的东西,没吃没穿没用,哪有什么人权?说人权最基本的是生存权利,这用的是政治上的术语,实际上,生存最基本的是什么?是财产。没有财产安全,没有人身安全,当然也不会有政治安全。那么,《物权法》就保证你的权利拥有、使用不受侵犯,这是最基本的财产安全。

第二,鼓励社会财富的积累。就是让大家去创造财富,这样社会才会富裕起来,物质文明才会发展,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才有物质基础。但大家因何去创造社会财富呢?我们说,讲奉献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这只能是对道德水平比较高的人的要求。对整个社会大众来讲,首先应当允许他合法地为自己创造财富。每个人的财富创造多了,社会的财富总积累也就增加了。从每一个社会成员主体来讲,你的财富怎么来的?第一,自己生产,比如农民种粮食。第二,交换。第三,其他方式获得,比如婚姻、继承也是获得财富的途径。但这不是主要的,最主要就是生产和交换。无论是生产还是交换,咱们必须拥有归属的权利,才能够努力生产、去交换。就是说我造的东西,我换来的东西,我可以拥有它、支配它。有了《物权法》,人们觉得财产保障制度是完善的,他们对自己将来为社会创造财富这个预期就更为确定,就愿意创造财富。

第三,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我们讲物权就是对自己物的支配和使用权利,但是不是一个物自己所有才能使用,别人的东西可不可以用?也可以用。怎么用?《物权法》规定你怎么用。比如讲土地,城市里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但都是国家在用吗?未必,我们的企业、市民都可以用国家的土地,在上面盖房子,自己来使用、经营或居住。这就是在使用他人的权利。在这里,国家也算他人,来为自己谋求利益。当然,你在谋求的同时,也要给国家交相应的土地使用费。这是对双方都有益处的权利安排,这种安排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否则的话,所有人对一个物的使用往往是有限的。用不了,可以租、借,这样资源的充分利用就有一个法律的保障。资源越能够被充分利用,社会就越有效率,也就越有效益。

第四,形成经济秩序的制度基础。如果物的所有、使用可以有秩序地进行,合法的得到保护,非法的得到制裁,那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很有秩序的社会。这个基本的秩序要靠很多法律来共同实现,而《物权法》是其中最为基本的一种。

责任编辑:刘晓楠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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