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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甦:《物权法》:一个里程碑式的法律(3)

为什么呢?我们现在建设和谐社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社会管理理念是在发生变化的,这一点从《物权法》的通过就可以充分体现出来。《物权法》当中,虽然在公民财产当中都加上“合法”一词,但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在一些原则上,还是坚持平等保护,尤其强调物权平等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这是一个最为基本的规定。王兆国副委员长在立法说明中讲,只有平等保护,才能够贯彻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法则,只有他们享有平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遵守相等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才能够有市场经济。

还有人说,《物权法》颁布之后,是物权就给平等保护,会不会导致社会更不公平?这个也是我们立法当中讨论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如果不彻底解决,适用《物权法》也会产生问题。有人提出这样的观念,《物权法》平等保护尤其对私有财产一概给予保护,就是把打狗棍和宝马车平等保护,说这样的法律能是公平的吗?如果《物权法》这样的基本倾向得到贯彻,实施私有化进程会进一步加快,两极分化会更为严重,贫富差距会有更大的悬殊,社会有更为严重的对立。会不会有这个问题?这个问题看起来貌似合理,其实可以说违背法律的基本常识、基本精神。为什么?因为《物权法》首先保护合法的财产,它一般提到财产都是合法。什么叫合法财产?当然是根据社会主义法律来取得、交换、拥有的财产。既然这个财产是根据法律来获取拥有的,就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保护的原因是什么,根据是同一个,只要是合法的权利,不管是宝马车还是打狗棍,都需要《物权法》平等的保护.宝马车得不到合法的保护,人们追求财富动力就没有,信心就没有,社会也是不安定的;打狗棍得不到保护,你随便把人家的打狗棍折了,他的基本生存权利也得不到保护。所以在《物权法》当中,只要是合法的,无论是打狗棍还是宝马车都要保护。但如果是非法的,不管是打狗棍还是宝马车,都不给予保护。否则,贪污过来的宝马车能够保护吗?显然不能。抢人家的东西弄的打狗棍,显然也不能保护。因为第一,我们要考虑合法性的问题,保护不保护,按合法不合法来划分;第二,保护宝马车是保护发展的动力,保护打狗棍是保护生存的最低权利。另外,在我们生活当中,大家想想谁最需要法律,谁最需要《物权法》的保护,相对而言还是弱者。一个拥有宝马车的人,往往觉得法律是碍手碍脚,有钱有势的人其实是不需要法律的。法律是什么?就是当两个人发生争议的时候,越是弱的一方越需要法律。穷人跟富人比较起来,如果有一个财产争议,大家想一下谁更希望司法公正,谁更希望法律有效实施,当然是弱者。但如果这个人很富,财产是合法的,当与政府部门有争议的时候,我们想谁最需要法律,当然是拥有宝马车的个人,因为在这点上,政府肯定是强过个人,个人再强也强不过政府。所以,《物权法》更有利于对弱者的保护。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贫富差别应当不应当缩小?应当缩小。但是,这里又有两个问题,缩小贫富差别不是《物权法》的任务。谁的任务?《税法》的任务、《社会保障法》的任务。因为社会生活很复杂,不可能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宪法》都做不到的事,《物权法》能做得到吗?有了《宪法》,我们还有很多具体的法律。为什么凭一部《宪法》治理不了社会?因为很多事情它管不了。另外,维护社会公正,缩小贫富差别,不能靠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来实现,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通过给机会有所偏重的方式来实现,而不是说,没收宝马车一个轱辘给穷人,这样肯定是不行的。

第四,为什么制定《物权法》?在和谐社会的五大构成要素中,《物权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什么?因为它能给人们以尊严。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都有充分的安全保障,他在社会才是有尊严的,他会觉得自己是体面的社会成员,觉得在这个社会中能够得到尊重,这个社会才能和谐,这是基本的要求。如果某些人总觉得他的财产处于被剥夺、被不尊重的状态、容易被侵害的状态,你说他是和谐社会的一个成员,那是不可能的。

另外,和谐社会要有一些技术上的保障措施,像《物权法》有一个最基本的功能,这个功能恰恰是我们维持社会和谐稳定不可少的东西。举一个例子,一个兔子在野地上跑,一百个人在追它。为什么要追它?那个兔的“份”未定,就是所有权是不确定的,大家都去追它。当有一个人把兔子抓住之后,别的人都不追了,为什么?那个兔子所有权已经明确了,属于追到它的人,大家都不争了。所以,在社会中争与不争,其中有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份”没有定,权利归属不明确,权利格局不合理。这个确定了,很多争议就没有了。当然说别人有的东西,他偏想争,这个情况也有,但毕竟是少数。所有权取得制度,尤其其中还规定一个善意占有制度。比如我买一个东西,我不知道那人是小偷,但是我是以合理价格在经营场所买的,买回来突然有人说是那个人偷的,警察来就把东西拿走了。如果是这样的话,谁还在市场上买东西啊?所以,法律就要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就是你买一个东西的时候,不知道它是非法取得的,你是用合理的价格根据有效合同取得的,你就拥有它的权利。即使你从一个没有权利的人那里买过来的,真正权利人来追偿的时候,可以说你是善意取得,谁把你的东西没按你的意思处分,你都可以找他去。

法律对遗失物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遗失物取得,法律规定你在两年之内,可以追偿。这样一来,就较好解决了秩序和财产安全这样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有人说,善意取得就是保护侵占行为,根本不是,它是保护社会基本安定。比如,这个企业某个人可能是贪污,他把企业的东西当做自己的东西卖给你,你可不可以要?可以要。但是人家要是善意取得的话,你就要不来了。为什么?我不知道它是不是贪污所得。可是,我的权利怎么保护?这个责任应当由你承担,你不能找无辜者,这就是保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所以说,《物权法》颁布之后,会维持我们社会的信心。什么叫信心?我们相信共产主义实现,这是一个信念,也是一个信心。但是我想,这是工人阶级先锋队、社会的优秀成员这么认为的。普通所有人的信心怎么维持?靠法律来维持。他认为我干个这件事是合法的,不管我挣多少钱法律都会保护,他才会努力去挣更多的钱。我买这个房子是合法有效的,我可以把它传给我的子孙后代。既然我有信心传给我子孙后代,我是不是对这个社会要有更多的投入,对我的子女有更多的培养,将来他当大了,我希望他在喜欢的社会当中继续生活吗?如果他没有信心,就会把财产要么挥霍掉了,要么藏匿起来,要么转移到国外。如果对这个社会没有信心,他就会把他的孩子送到国外去。这样一来,其实对我们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国力的增强、人们素质的提高,都是不利的。比如我有一个亲属,他的孩子学习一般般,就要送到国外去念大学,一送下来四五十万,我说同样的钱在国内读好学校不一样吗?国外的学校也是名不见经不传的破学校,为什么放外面去学?当然也有一部分是在国内考不上大学,在国外可能考上。我跟他说,国内不行的人,到国外也照样不行。很多人在国外干的好,我想那种人在国内也干的很好。个别人环境换了之后,他可能有好的发展,但是很多人还是靠自己对适应环境、改造环境的能力和本人素质。

《物权法》的内容

下面,我简单把《物权法》体例上的问题跟大家说一下,把重要的一些制度跟大家解释一下。

第一,《物权法》构筑了完整的物权体系。《物权法》由三大权利构成。一是所有权。这个所有权就是对自己的物――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思控制这个物或者自己占有,或者委托别人占有,或者登记等。使用是按照自己的意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来使用这个物,包括使用它的使用价值,也包括一些经营性的使用。收益就是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物上所产生的收益。这个收益跟我们说做一个企业有利润不一样,它是指在物不变情况下,还额外获得利益。有房子,还能获取租金,这个叫收益。另外,处分就是决定它的命运,包括把它扔了,把它毁坏了,都是事实上的处分,还有一个法律上的处分就是你把它卖掉。所以说,所有权是一个最完整的权利。刚才讲用益物权,就是对他人拥有的物,你来使用、占用、收益。它包括哪些权利呢?一个是我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个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有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权。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也给了特殊的规定,这个规定很有意思。在《物权法》草案当中特别规定,农村的宅基地转让是受限制的,要转让只能在同一个集体范围之内来进行转让,而且特别规定城市里的人、城镇居民禁止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个草案颁布之后,很多人反对,我也反对。不是我想到农村买块地,而是觉得这个规定太强化了。为什么呢?农村宅基地使用还是要有发展变革的。所以,现在通过的《物权法》就说宅基地取得、使用、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这些法律变了它也就变了,这就给它留了很大的空间。

我个人特别主张,农村的宅基地能够卖给城镇居民。因为我觉得我们在管理农村问题上,有一个很大的制度缺陷,就是农村跟城市之间一个不平衡的交流。这个不平衡的交流是什么?过去我们说工业激励是通过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剪刀差造成的。其实还有一点,就是我们一直对农村采取单向的交流过程。在农村凡是混得好的都要离开农村,上大学、提干、参军这是一个。还有,一个人在农村有了点钱都要弄到城里来,很少有反向投入,不能说没有,非常少。这样导致什么?导致农村贫困的绝对化。比如,我现在到近郊农村,很多人说我为了让孩子学习好一点,我要到城里租个房子读书,农村的房子就空了。那么过一段时间,他就在城里找到工作安家落户,就不会回那个农村去。他不回去,那个房子怎么办?要卖。卖给谁?我觉得农村没有人买,在那个范围之内,人人都可以分到房子,都可以自己盖,为什么要买你的?当一个产品的交换越受限制,它的对象越少,越卖不出好价钱,这是一个市场规律。那么,所谓卖给本村的人,那是一个瞎扯。这样一来,农村的财富就是浪费。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城里的人买会有很大的好处。第一,我要买这个住嘛,起码我这个人过去之后,要搞一定的投入,装修装修,找个人帮我看看,这样就有资金通过这种方式投入到农村当中,甚至在某些方面还会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尽管我不是长期住,也会有改变,而且有些人退休了说不定还就愿意长期住在农村。

我看了费孝通的一些文章,讲在中国过去的农村是怎样做这种交流、交换的。文章说,当一些人有成就了,回到农村买了房子,然后再在农村投入,把新的思想、新的观念带了进去,又把农村一些才俊子弟推荐到社会当中,然后它就有这样良性的循环。现在我们农村没有良性循环,单纯地往外冲,这样的农村怎么发展,怎么建设新农村?所以说,我们现在这样的制度选择是有问题的。原来讨论的时候,有人说,城里人跟农村交换,农村人到最后会连自己的房都吃掉,怎么安身立命?我觉得这个话根本不对,农民卖不卖房子他会计算的,一定是合适他才做。这里头实际上是立法假定有问题,好像城里人跟农村人一做交易,城里人都是二流子,农村人都是二傻子。你不让他卖,他有病有灾或者特别需要支援孩子上学,反倒没有财产处分了。你说这是保护农民还是限制农民?所以,有时候我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主要就是制度上的创新。给农村修路、通电那是应当的,但这是成本非常高昂几乎没有直接收益的,是社会福利,而社会福利不可能根本改变农村状况。改变靠什么?就是使他们更多地从制度上允许有一个自由自主的权利。我想,将来农村宅基地制度应当有根本的改变。有人说你都这么改,农村的地都变成城市房屋,这怎么行呢?我认为,咱们对农村土地有用途管制制度,把这个管好就行了。我们现在宅基地制度不是最浪费土地的制度吗?都是分配,一拆户就分一处。现在很多农村,好的地全变成宅基地了,利用率又极低,这个应当给予根本的改变。

还有一个制度叫地域权制度,这是我们以前法律当中没有的,是《物权法》第一次给了规定。当然,地域权不是我们的创造,传统的《民法》上都有这个注解。就是为了增加土地的价值,而对邻地使用收益的权利。这个制度其实非常有用,只不过我们以前没用。地域权的范围很广,比如说通过的权利,管道从我这里通过,我同意是对这块地设定的,你的上水下水都可以,另外一些观光也可以。你这个地景色很好,我跟你签一个合同,就我这块地而言,在这块地某些地方不盖楼、不盖房子,让你永远能看见山。不管谁到了这块地,都有眺望的权利、采光的权利。这也很重要,我们现在很多制度没有这种安排,也是很有问题。比如有很多人买房子,说我现在在西边买房子很好。怎么好?站在我家能看到西山,很舒畅。再过一个月,我说西山怎么样?说不怎么样,为什么?前面又盖起一栋楼了。这种事情在我们城市建设当中实在是太多,如果有人想增加我这块地的价值,可以把临地的眺望权买下来,这也是一种安排。

另外,担保物权制度就规定抵押权制度。抵押权主要就是我把一些财产设定抵押,如果我还债,或者担保的债务没有还债,你可以优先受偿。这个抵押有什么特点?就是不转移债务。原来我们国家担保规定,抵押都是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登记一下,但按照现在规定,动产也能设定抵押,车甚至企业的一些综合产品、机器设备都可以实现抵押,做一个登记就可以。它的特点就是抵押的东西不转移占有。

质权跟抵押差不多,唯一的区别就是质可以转移债务,像当铺似的,我们把东西放到那押着,这就是质权。质权动产可以处置。另外,各种各样的权利,比如说股权、票据,还有像知识产权都可以设定抵押,应收帐款也能设置抵押,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也能设定质押。质押的范围越来越广,对我们社会是有好处的。

另外,还有留置权。留置权就是说基于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他人财务。比如运输保管,当物的主人不履行债务,不给我运输费,不给保管费,我可以把这些财产扣下来,把它拍卖了,优先受偿。

责任编辑:刘晓楠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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