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告> 文稿> 政治> 正文

陈甦:《物权法》:一个里程碑式的法律(4)

以上就是《物权法》权利体系的构成,当然,具体的权利安排还是非常多的,包括我们大家都很关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也是我们在所有权制度中做的比较明确的安排。区分所有权我们都知道,在城里一栋楼上有很多很多业主,区分所有权可以把这一个楼区分成很多块,某一部分是归某家专有的。我的住宅关上门,里面的东西是我专有的,这就是专有权。门外的东西我也所有,但是跟大家一块所有,是共有权。专有权和共有权加在一起就是区分所有权,这个制度安排可以说是现代社会尤其城市社会非常重要的制度。另外,大家也关心,比如车位怎么办?原来很多人讲,车位应当属于业主所有最好,但现在法律还是坚持,或租或卖或借,如果合同已经能够明确权利归属,就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才属于业主,其实没有约定的情况几乎没有。我是主张车位不要属于业主共有,好多人觉得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就赚了一大块便宜。天底下没有这种事情,如果归你业主所有,它一定算到房价当中,业主该掏多少钱还掏多少钱。有人说成本都算到房价当中,它额外赚的钱是不是应当归业主所有,成本计算跟所有权没有关系。我经常举一个例子就是,你买车,车的生产线成本肯定是算到每辆车上,你能说我买了一辆车,还要出生产线的某一部分吗?那么生产线当中会出现废品,废品的成本也要算到卖的车上,你能说我买了一个车,还买了一部分废品吗?没有关系。那么,这个车库归属全体业主好不好?不好。为什么?它财产量太大。大家想一想,业主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买到一个共同的房子偶然走到一起,互相都不认识,没有信任,但一个车库都是上百万甚至上千万,这样陌生的团体,能够管理这么大一笔财产吗?不可能。很多几十万的小公司,股东打得还不可开交呢,如果是业主的话,早就翻天覆地了。所以说,业主管理是不可能有一个好的结果的。另外,你如何防范业主委员会腐败的问题?所以,在生活这个领域,共有是一个万不得已的安排,能不用共有尽量不要共有,共有的东西坏得快,因为人们关注点的不同。不信?我们单位的电脑病毒肯定最多,自己家的电脑很好。照理说,我们的素质都很高,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有人说很多人以单位为家,现在这话怎么看了?有的以单位为家,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有的以单位为家,是把单位的东西拿到自己家。

《物权法》颁布对执政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上是我关于《物权法》的一些感想,就不展开系统讲了。下面讲讲重庆的钉子户给了我们什么启示。他在拒绝拆迁的房子上挂了一面国旗,说《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这个事情出来之后,我觉得有很多问题值得思考的。

首先,重庆市政府和当地处理这个事有没有得当的地方,我觉得有。一个是在没有做充分准备之下,没有强制拆迁,没有使那件事极度扩大。如果强制拆迁,那个人真从台阶上一下跳到大坑里,事情就麻烦了。尽管某一天说强制执行,实际没有强制执行。还有一个就是没有给媒体进一步炒作的资料,因为当时国内国际,像香港凤凰还有其他外界媒体,都觉得有新闻价值,进一步炒作没有产生新的东西,这个也有它对的地方。最后,终于谈判拆迁成功。一个政府的公关危机,最终还算得到满意的解决。

但是,我觉得他们这个事,最终不应当是这样的,有很多教训值得我们反思。反思在哪里?第一,它说没有强制拆迁,结果又挖了一圈大坑,就把人放土墩子上,这在国外来讲是最严重的侵害人权,国内的法律也不允许。你想人家的房子还在,你给人断水断路,这不等于囚禁人家吗?使人们基本生活没有保障。这个简直做得十分过分,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即使那个人毫无道理,你哪怕强制拆迁了,然后再解决遗留问题都比这个强,我觉得这是第一个教训。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已经不考虑业主的请求有理没理,人们已经把他假定为受尽磨练的弱势群体了。先有角色假定,事后社会舆论,你能扭转过来吗?这个是我们自己造成的。

第二,我说它造成那个画面,从新闻学角度来讲过于震撼,有新闻价值。在中国上哪去找这样画面照下来啊!所以,整个事情是开发商和当地政府自找的,让人感觉太强烈了。我有时想从咱们政府执政效果来讲,哪怕做一点违法的事情,也不能让它有新闻效果。这种扎眼的事情做得简直过分,媒体能不炒作吗?正好在《物权法》通过的前一天,全世界都知道,上哪找这种事。我当时就想,我要是市长,哪怕再违一次法,马上连夜拆迁,后来赔的比这多,都比这样可以。当然,这种做法也不对,但从政府处理公关危机的角度,千万不能有这种事情。这种事情就是说,有了这样一个前面的做法,有了这样一个戏剧性的照片,剩下的事情你只能是防守,根本没有还手之力。舆论怎么攻击,你都只能默默的忍受,没有办法。重庆的市长好像出来说了一句话,没有用。

第三,应当及时向公众说明真相和细节。你不能再简单隐瞒,说漫天要价,应当把写的合同、谈判的过程、各种各样的资料,甚至法院判决的东西赶快向世界公布。因为判决是可以公开的,要最大程度的消灭负面影响。你越不说,大家就觉得有问题。这里头有一个想象问题,社会公众想象力往哪地方想、想到什么程度、如何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前段时间跟纪委做研究,我说现在其实有一个腐败想象力的问题,腐败是很严重,但想象的腐败比实际的腐败不知严重多少倍。就是说,及时做合理的、适当的信息公开非常重要。

第四,法院判决、司法审判的威信一点没有,丧失殆尽。你既然有判决,既然可以说强制执行,怎么不强制执行?这又造成另外一个假定,假定审判不公正,当然,咱们司法不公正的情况很多。还有一个假定,就是司法是公正的。我讲财产是安全的,前途是光明的,司法是公正的,这是维护社会信心最主要的几个因素。如果社会认为司法都不公正了,没有劲了,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前途?但出了这件事,当地的法院还有威信吗?不能说完全没有,至少损害巨大。

最后一点,对其他没闹事的业主极不公平。原来的谈判大家都谈了,我们都接受了,老老实实让你们拆了,就给这么少,闹的人就给多了。这就告诉社会什么潜规则呢?就是大家会判断,守规矩的人吃亏,闹人的孩子有奶吃,可以想想下次拆迁将会有多么困难。一个社会千万不能造成这样一个结论,大家越守法越吃亏,越闹事越有好处,跟政府越配合越吃亏,越跟政府对着干越有好处。

所以,就这个问题来讲,教训远远大于经验,甚至我觉得都没有经验可说。有的时候,我们经常会出现这个问题,有些地方搞水库拆迁,确实当时有很多不公平的问题,有很多遗留的问题,但是我们给予补偿。补偿的时候,到一些地方调研,农村那些百姓对公平不公平是有基本判断力的。比如你拆迁,把他分到我们这里来,现在你给他补偿了,当地农民就要问了,他们是为水库建设做了贡献,你们给补偿,我们接受移民也做了贡献,把我们的地让给别人,我们的地更少,我们也做出贡献,怎么不补偿给我们呢?你说这个有没有道理?当然有道理,移民的补偿怎么能只补偿移民,而不补偿接受移民的?所以,治理社会有很多的技巧。

对于这个问题,咱们应当怎么办?我觉得是这样,今后拆迁肯定比以前难了,拆迁的成本肯定比以前高。高的结果是什么?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房价也会上升,还有,我们的城市建设不会像以前那么快,效率那么高了。现在一看很多城市原来都是小农村,破烂不堪,很快弄得很豪华,拆迁比较廉价是一个原因。那么,现在来讲,现在把拆迁弄得这么高这么难,好不好?我觉得大方向是对的,原则是好的。为什么?正说明我们现在治理一个社会,不完全看GDP,要看这个社会人的幸福感觉,使人能够得到尊重,拆迁的时候能够得到充分的谈判权利。这是幸福感非常重要的组成,不是说你一定拆迁成本低、城市建得效率高就有好处。另外,拆迁成本低还有很多不好的地方,比如拆迁太容易,导致我们城市建设决策太轻率。你想想,中国城市是不是一样?我有时想把一个人眼睛蒙住,放到一个城市,一打开不告诉什么名字,看看你知不知道那个城市。大家想想,如果全国人民都穿一样的衣服,这个社会是不是很单调?城市都一样怎么就可以了?由于我们太单调,建设太容易,决策的人想得太简单,所以城市没有多少文化,都是一样。

另外,由于拆迁太容易,也导致为了政绩,城市建设过多过烂。如果有一个谈判约束,可能很多老房子会留下来。等我们有钱了,才会知道老房子一修复是城市的文献。如果成本高一点,我觉得可能有所约束。我到西北一个县级城市,我一看那个城市新建的地区,比天安门广场、长安街还豪华。非常宽的大车道,大车道之外是绿化隔离带,外面是慢车道,慢车道外面又是绿化隔离带,外面又是一个行人带,完了又有很宽的隔离带,然后两侧是什么,法院、政府、税务局什么的。我说你们县城什么时候能把这个楼住满啊,二十年都住不满。我还照了一张照片,整个像十里长安街似的,一个人都没有。但是它就可以把它建起来,为什么?政绩成本太低了。这是一个问题。

另外,如果我们要把公益建设和商业建设区分好的话,拆迁成本高不会阻碍我们城市建设,我们该怎么建还怎么建。第一,商业拆迁,政府不要介入,要做一个中介者解决纠纷。第二,政府不应当借助商业性的拆迁,要盖房子自己买。有人说这样可能会导致城市建设破烂不堪,但那是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我们从60年代到文革结束,城市房子基本上没有建设,所以他们拥有的房子都是破烂不堪。像我老家大连,很多当时日本盖的小独楼,我们叫别墅,大连街上满街都是,但不是一家一户,是四家一户,房子早就住得破烂,没人修,所以不拆也不行。以后人们自己的房子会很好的保护,不会产生这样。

另外,还有一点很重要,要建立新的拆迁谈判机制,这是我们政府职责。确实是有这样的问题,比如过去的房子是一家一户,现在我要盖比较大的商场,你说少一个角行,你正好在我们中间,这怎么办?就要进行谈判。而谈判的时候一百户人家都同意,就你一家不同意,这样那99家改善自己生活的机会就没有了。那么,在设定区间或者区分所有权之间面对谈判处理的时候,有没有一个少数服从多数这样的谈判机制?这个应当值得我们思考。国外法律有区分权,一栋楼十个所有权人,四分之三同意,只有四分之一不同意,那么可以拆掉。但是,像我们一个社区怎么决定?我们新盖的小区没有问题,现在考虑不到,二十年之后可能就要面临这个问题,那时候怎么办?

还有,我认为,地方也可以制定一些既符合我们《物权法》又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拆迁规则。原来的拆迁条例尽管现在仍然有效,但《物权法》颁布了,一实施肯定要服从《物权法》,那个条例就名存实亡了。将来怎么解决?社会还要发展,城市还得建设,人民生活条件还要提高,被拆迁人的权利也要得到充分保护,如何通过谈判形成协调机制就非常非常重要,这恰恰是对我们执政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今天就讲到这,杂七杂八不合理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报告人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刘晓楠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