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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甦:《物权法》:一个里程碑式的法律(2)

四、市场经济离不开《物权法》。为什么现在特别强调物权?计划经济时期,我们也有财产权的,但非常简单。过去的法律只保护所有权,所有权是比较简单的,不像现在的物权这么丰富。就是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在严格的、高度统一的体制中,物权不能说一点用都没有,但它不是很重要,因为财富的归属、使用、安排是靠计划制度实现的。但市场经济则不然,要是没有《物权法》,市场经济就没法进行。

为什么?因为第一,市场经济是一个权利经济。权利经济是什么?市场以交易为特色,而交易的前提就是主体自主。你是所有人也好,是什么样的物权人也好,必须很清楚。如果没有权利,就支配不了这个物,交换就不存在。所以这是一个权利,物权的安排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就是说,我们要靠《物权法》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第二,交易安全是交易效率的基础。市场经济是以商品交易为特色的交易,做交易首先得考虑效率的问题,交易越活跃,交易量越大,我们经济就越有活力。但所有这一切,都以交易安全为基础。安全是什么?就是说你所设定的目标,能够在法律保障下实现。这个人跟你签合同,他给你的东西是他有权支配的,起码能够作为基本的判断。另外,他签了合同不能违约,违约跑的话法院会强制执行。我从你那里买来的东西,得到法律认可,那么你就不能再要回去。这些都是安全的内容。《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不受侵害,如果受到侵害,法律应当给予保护。另外,还有很多技术性的规则。比如你拥有所有权,根据什么拥有呢?法律要规定基本的规则,像不动产以登记作为权利占有的公示方法,房子属于谁,看看登记簿;动产属于谁,看谁占有。这就是它的基本权利归属的公示方法。当然,这是一般的原则,并不是所有情况都是这样的,比如讲房子属于谁,我们看看房地产部门的登记,但农村的很多房子是没有登记的,没有登记不等于他没有所有权,因为他是在当地,都是熟人社会,大家认为这房子是你的,那么就是你的,占有就是公示。第三,市场经济也是有秩序的经济,《物权法》在维护经济秩序的时候也起到很大的作用。比如讲它规定物的取得和交易的一些特殊规则,这也是《物权法》一个重要的任务。第四,公平竞争是市场的生命,最为基本的也就是拥有的物权是平等的。所以《物权法》特别规定,对所有物权给予平等保护,就是为了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够得到有效运行。因为如果没有物权的平等,就没有一个地位的平等和发展权利的平等。第五,市场经济也是一个讲信用的经济,信用是保证交易实现的一个最基本要求,跟没有信用的人打交道,那是没有交易安全的。但信用怎么实现?除了道德灌输之外,法律约束也很重要,还有就是《物权法》所提供的担保制度。你要跟我交易,借我很多钱,我要考虑你能不能还得上。信用还有第二个因素,你要有这个能力。你没有能力,也是没有信用的。能力怎么体现?你说自己有很多财产,但你可能有很多的债权人,这怎么办?我把不动产质押给你,如果我还不上,你优先受偿。这样一来,信用度就提高了。由于提高了信用度,交易做成了,市场开始运行了。

所以说,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当前在中国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没有《物权法》,几乎可以说是寸步难行。

说到这,大家可能会问了:《物权法》不是刚颁布,十月份才实施,以前没有这部法律的时候,我们搞的市场经济不也挺好嘛?其实,以前我们国家关于物权的法律规范不仅有,还很多,只不过没叫《物权法》而已。比如最初像三资企业中的场地使用权的规定,那就是有关物权的规定;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也是有关物权的规定。另外,民法通则中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的制度,也是有关物权的规定。所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在我们的法律体系当中,有关《物权法》的规定其实有很多,只不过它们不系统、不全面,有些地方还不够合理罢了。这次通过的《物权法》是把我们立法的经验加以归纳总结和完善,可以说,《物权法》的制定出台,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也是它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物权法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物权法》,我们坚持改革开放、构建和谐社会同样需要物权法。

第一,《物权法》进一步确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物权法》当中,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人财产以及其他权利主体财产,都给予了明确的、系统的规定。其实,就是用民事法律规范的形式,把我们宪法所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确定,进一步具体化。《物权法》规定对私人财产也给予保护,这就是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式虽然属于我们的经济领域,或者是我们企业组织形式的领域,但其运行的目标是什么?还是获得自己可以拥有和支配的财产。如果没有《物权法》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运行和发展就没有信心。如果没有信心,就没有努力的投入,经济就不会发展起来。《物权法》在这点上显得特别重要。

第二,《物权法》是以民事基本法律形式来肯定改革开放的成果。《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背景,就是现在社会成员富起来了,财产比以前多的多了,对《物权法》的需要也就多的多。在财产的数量、财产的种类上,过去跟现在都是不能比的,这是我们社会发展的成就。有时候别人跟我讨论问题,我就讲,只要开开窗户看看窗外,就会对这个社会的发展和前途有不同的判断。当然,我们现在还有很多问题,比如像有些地区,只要说一件坏事是官员干的,马上就群起闹事。这说明什么?说明一些大众对社会的判断是有问题的。我就经常跟他们讲,现在腐败是很严重,但是不是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样严重,我们很难用统计数据来说明,但有一个问题可以证明这一点,如果真像你们说的那么严重,中国二十年来怎么会有巨大的发展?如果人人都在贪污、不干事,城市怎么建设起来?经济怎么发展?二十年前跟二十年后一样吗?二十年前我一个月挣一百块钱,我吃的什么,穿的什么,用的什么,二十年之后我们又是怎么样?这里头有一个逻辑的关系,要搞清楚。

财富的增加,种类的增多,加上取得方式的增多,使我们迫切需要《物权法》。计划经济虽然也讲财产所有权,但如果我们吃的、用的、穿的实行配给制度,实际上没有什么可选择,除了吃用,别的支配权是没有的,那样物权制度是没有意义的。我记得当初上大学学的经济学,还说你的银行存款得到的利息不是资产收益,因为资产收益属于剩余价值,是剥削。是什么呢?是国家给予储蓄储户的奖励。那时就是这么讲的。如果我们写一点东西,稿酬是什么?是写字的劳动报酬,没有知识产权的。那个时候我们国家只要几条刑罚就够了,盗窃、抢劫用刑罚一管就可以,民事范围当中不需要物权法来规范。但现在需要《物权法》,而且随着个人拥有财富增加,绝对量越来越多,对《物权法》的需求更迫切。另外,通过劳动或者合法手段获得合法财产包括经营性的财产,也需要《物权法》来给予保护。比如讲我们现在建筑区分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所有权、宅地使用权,都需要《物权法》保护。

第三,《物权法》坚持物权平等保护,有助于社会经济发展。这个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说一下。第一,我们讲,权利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具体表现,这个“人”不限于我们自然人、公民,是指所有社会成员、所有的法律主体,都在某个法律范围之内,都是平等的。比如国家在《物权法》范围内有三种身份,第一是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第二是出资人的身份,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还有一个是物资人的身份,国家是财产的所有人等。作为民法上的物权,国家作为权利人跟私有财产权利人、集体财产的权利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另外,所谓的平等其实是权利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在我们民法领域、《物权法》领域就是物权平等。平等是什么?是用平等的规则受到平等的保护,得到平等的尊重。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才能够得到,社会才能有活力,才能得到迅速的发展。

有人说《物权法》这样的规定,等于让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平起平坐,这不好,应当不平起平坐才好。根据是什么呢?你看《物权法》草案,当时是怎么规定的。这个草案我看了,去年7月10号的规定跟现在法律有区别的。当时规定是什么?直接写私人对依法取得房屋收入、生活用品等资料拥有所有权,对依法取得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这个很重要,我们以前宪法都是保护生活资料,现在特别强调保护生产资料。另外又写,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另外,这个草案68条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有人说,你这样保护,是不是等于非法的私人所有权也得到保护啊?很多人有这种质疑,其实一点道理没有。为什么?大家想一下,什么样的法律会保护非法的所有权、非法的财产,不可能。法律保护的所有财产都是合法的,甚至非法的连所有权字眼你都套不上去。所有权就是合法财产人拥有的权利。非法占有的,你就没有所有权。小偷偷了我的东西,他有所有权吗?只能说他非法占有,套不上所有权这个词。就是说,法律当中一般提到财产,都是指合法的财产。而在具体生活当中,任何一个主体的财产,都有合法、非法之分。私人拥有非法财产,国家就没有非法财产,集体就没有非法财产了?有人说国家怎么会有非法的?其实是有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拆迁,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没收,就要返还。我们还有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这不说明你占有的财产是非法的?所以,具体而言,任何主体的财产都有合法和非法之分,否则的话就不用打官司了。理是这个理,但在我们法律当中,最后仍然是改了。改了什么?还是把私有财产全部加上“合法”的限定。我个人认为,其实是不用加上这个限定的。所以,大家看一下现在的《物权法》,就是强调私人对合法的收入、房屋等拥有所有权。

《物权法》中有关债务的制度安排,就不是这么解决的。它说的是,如果这个东西你占有,被别人抢了,你可以实行占有诉讼,要求恢复原状,还得恢复我的占有,不用事先证明你是它的合法所有人。有人说,这会保护小偷,如果你认为某个人是小偷,你要证明他是小偷,才给予制裁,而不能假定一个人是小偷。你说他拿到的财产是小偷拿的,你闭眼睛想象,具体的人一定要你证明他是小偷,才能对他非法占有的财产给予没收,返还真正的权利人。这个制度有没有可能保护到小偷呢?完全有可能。为什么?确实那是偷来的东西,但你没有办法证明就要不回来。这涉及到社会立法政策的权衡问题,是“宁可错放一个,也要保护三千”,还是“宁可不放过一个,不惜错杀三千”。政府做了一个选择,当然是国家有证据就把坏人制裁,如果没有证据宁可认为他是好人。这是一个法制社会应有的立法政策选择,应有的社会管理观念,可能跟我们有些社会管理方式不同。我们有些公安机关、城管人员一看这人穿着破破烂烂,像个外地人,一看他拿的东西挺值钱,立刻就盘查。这个盘查也不是不可以,有怀疑就可以盘查,但是接下来的处理就很有研究。盘查是可以的,要有一定的根据。我认为,随着《物权法》实施的程度越来越高,我们社会管理方式真的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责任编辑:刘晓楠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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