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为公民的尊严与人身、为公民的住宅和财产不受侵犯、为通信和通话秘密提供可靠的法律保护。
第二,加强实现劳动权的保障,包括保证按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其最终成果付酬;建立扶持就业,对骨干的培训和进修、对被迫改变职业或工作地点的人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机制。
第三,发展和加强公民的政治权利,即参与社会和国家事务的管理,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的自由。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与苏联法律的要求。
第四,创作自由,像对待国家财产一样对待才能。党在大力鼓励文化领域多样化的同时将捍卫人道主义标准,保护社会不受假文化的侵犯。对社会主义来说,对文化采取商业态度是不能接受的。
第五,人的精神领域的自由自决,信仰和宗教自由。党在不放弃自己的世界观立场的同时将深入进行无神论者与宗教信仰者之间的对话,继续执行使各教派有可能在法律范围内自由活动的方针。
第六,提高法院捍卫公民权利的作用,建立进行护法活动的社会——国家委员会。
苏共二十八大通过的《纲领性声明》中又明确指出:“党认为,保证苏联人良好生活条件是党政策的中心战略任务。”“党主张:按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实现人权;……人有权确定自己的世界观和精神需求以及信仰自由”。([苏联]《真理报》1990年7月15日)
苏联围绕充实人权为主要取向的政治体制改革,基本趋向是:坚持和发展民主化进程;逐步向建立起公民社会和法治国家的目标前进。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强调经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应在社会生活占统治地位,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相互拥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都必须按法律行事,换言之,应由法律来制约。苏联还强调立法过程的民主化与公开性,允许意见多元化,目的是排除政治权力的垄断。
对外关系: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长期以来,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一直攻击苏联时期违反人权原则,说苏联是个“铁幕国家”,不允许国际信息的自由传播;指责苏联没有移民自由;认为苏联的法律惩治过严、过宽;还特别谴责苏联歧视和镇压不同政见者等。
戈尔巴乔夫上台后强调人、人权问题,在对外方面主要目的是改变苏联形象,改善与西方国家的关系,为国内改革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为此,在人权政策上做了一些调整。例如,在198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发表40周年之际,苏联不少报刊全文发表了这个宣言,进行了广泛报道与宣传;1989年苏联宣布承认1948年—1984年期间6项人权条约,表示撤销过去对人权条约的保留意见;还表示,今后苏联的立法改革要与它签字的国际人权条约相一致;在实际行动中,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1988年苏共中央专门成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对30年代案件的重新审理,对大批冤假错案进行平反。戈尔巴乔夫亲自给著名的持不同政见者萨哈罗夫院士打电话,允许他回莫斯科居住,给予言论与行动自由,还被选为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
改革与剧变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情况分析说明,在戈尔巴乔夫推行改革过程中,人的问题在其改革中一直居重要地位,是他改革的指导思想。与此相联系,对人的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被重视,成为哲学研究的一个主题。人学曾一度兴起,苏联科学院成立人的问题综合研究学术委员会,建立了人的研究所,创办《人》杂志。
笔者认为,虽然戈尔巴乔夫时期的改革失败了,但他在改革期间,针对斯大林专制制度产生的严重问题,重视人与人权问题的理论探索,还是应该肯定的。他的这一改革思想与以人为本思想是一致的。
这里顺便谈谈戈尔巴乔夫改革与苏联剧变的关系。我认为,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各国先后发生剧变,根本原因或者说深层次原因是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模式丧失了动力机制,它的弊端日趋严重,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阻力,这种模式走不下去了,走进了死胡同。之所以发展到这种严重地步,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弊端带有制度性与根本性的特点;二是斯大林逝世后的历次改革,都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模式。这种制度模式的问题与矛盾日积月累,最后积重难返,使危机爆发,苏联东欧各国人民对其失去了信任。也正是这个原因,苏联东欧各国在发生剧变后,无一例外地都宣布彻底与斯大林时期形成与发展起来的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决裂,朝着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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