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南泉:停滞不前的勃列日涅夫时期

陆南泉:停滞不前的勃列日涅夫时期

在1964年10月14日的苏共中央全会上,赫鲁晓夫因“年迈和健康状况恶化”而被解除苏共中央第一书记、苏共中央主席团委员和苏联部长会议主席职务,同时,勃列日涅夫被选举为苏共中央第一书记。就这样,通过一场“宫廷政变”,赫鲁晓夫的时代结束了。

勃列日涅夫执政18年,时间之长仅次于执政30年之久的斯大林。这18年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从开始执政到20世纪70年代初为第一阶段;从70年代上半期到1982年他逝世为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调整与探索改革

在第一阶段,勃列日涅夫主要做了三件事:调整赫鲁晓夫时期的政策;积极营造与巩固权力;探索改革与全面推行新经济体制。

赫鲁晓夫下台时,苏联社会经济已经处于混乱状态。勃列日涅夫上台后,首要实行的政策就是,在不使苏联社会发生大的波动、人心稳定的前提下,尽快地对赫鲁晓夫时期的一些具体政策进行调整和纠偏。

他上台后,苏联报刊上对赫鲁晓夫不点名的批判还在继续进行。1964年10月17日《真理报》发表题为《苏共不可动摇的列宁主义总路线》一文指出:“列宁式的党反对主观主义和在共产主义建设中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裙带关系,草率的结论,鲁莽冒失的、脱离实际的决定和行动,吹牛皮说大话,根本不顾科学和实际经验已经研究出来的结论,凡此种种都和列宁式的党格格不入。共产主义建设是个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事业,它不能容忍官府衙门的工作方法,不能容忍个人单独作出决议,不能容忍无视群众实际经验的态度。”后来,“唯意志论”和“主观主义”成为苏联报刊用来批判赫鲁晓夫的代名词。

政策的调整与修改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重新恢复按地区生产特征建立统一的党组织与领导机关,取消赫鲁晓夫时期以生产原则为基础分别成立的工业党组织与农业党组织。

考虑到赫鲁晓夫执政后期,党的集体领导原则遭到严重破坏,勃列日涅夫上台后,也像赫鲁晓夫上台初期一样,强调要恢复被斯大林破坏了的集体领导原则。这也是斯大林逝世后,苏联第二次认真地试图实行集体领导。

勃列日涅夫执政初期比较谨慎。在一段时期内,他与部长会议主席柯西金和最高苏维埃主席波德戈尔内三人,形成了被称之为三驾马车的集体领导架构,还通过决议,规定苏共中央第一书记和苏联部长会议主席职务“永远分离,不得兼任”。

另外,他还试图改变党的作风,强调民主与法治。这主要是针对赫鲁晓夫时期“唯意志论”、草率决定重大问题等弊端提出来的。勃列日涅夫在刚上台欢迎宇航员大会上的讲话中说:“我们的制度保障劳动人民享有广泛权利和政治自由。党和国家将警惕地捍卫这些权利和自由,恪守社会主义法制。”([苏联]《勃列日涅夫言论》第一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5、23页)

这三个方面的调整,涉及政治领域一些重要问题,对以后开展经济改革也是十分重要的条件。

尽管勃列日涅夫能力比较弱,但在苏联那种高度集权统治下培养出来的领导人,都懂得如何保持自己的个人领导权,勃列日涅夫也不例外。十分了解他的(在二战期间与其共事的)阿尔祖马尼扬是这样描述当时新上任的这位第一书记的:“这个人在权力斗争和安插干部方面是不用别人去教他的”。([俄罗斯]格·阿·阿尔巴托夫著,徐葵等译:《苏联政治内幕:知情者的见证》,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页)

经过一番策划,勃列日涅夫把在他看来对他构成威胁的人物一一排挤出了最高领导圈。当勃列日涅夫地位日益巩固,三架马车的构架也逐步解体,集体领导更不复存在。在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党内缺乏民主,集体领导很难实现,最高领导凌驾于政治局之上的局面也很难解决。与此同时,一批保守的、主张废除苏共二十大、二十二大有关反斯大林个人崇拜的决议的人如契尔年科、吉洪诺夫、谢洛科夫等,纷纷进入最高权力圈。随着改革的推行,主张改革和反对改革之间的斗争也随之展开。

在调整赫鲁晓夫时期的政策与巩固自己权利的同时,勃列日涅夫上面对国内经济的种种问题,也看到东欧各国都在推行经济体制改革,所以在执政的第一个阶段,他对经济体制的改革是持积极支持态度的。

赫鲁晓夫执政后期留下了严重的农业问题,在全面推行新经济体制前,他不得不先抓农业改革。针对农业中存在的问题,自苏共中央全会后,勃列日涅夫在农业方面采取了相关政策与改革措施:实行固定收购和超计划交售奖励的制度,凡是农庄、农场超过固定收购计划指标后交售给国家的农产品,国家按比收购价格高出50%的价格收购。

为了提高物质刺激在促进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从1965年到1979年,农产品共提价7次。苏联在不断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过程中,实行了稳定零售价格的政策。这样做有利于社会稳定,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某些农产品收购价格超过了零售价格水平,出现了倒挂,如近郊农民拿着大麻袋到城市大量购买面包用于喂猪;二是财政补贴不断增加。

完全经济核算制的农场,可以把大部分利润留为自己支配,而不是上缴预算。

1964年7月1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还通过了《集体农庄成员优抚金和补助金法》。该法律指出:苏联现已有可能在集体农庄中设立养老金、残废优抚金、丧失赡养人员优抚金以及女庄员的妊娠生育补助金,实行更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规定的优抚金和补助金,用农庄和国家的资金来支付,不得从农庄庄员收入中作任何扣除。几经变更后,农庄的社会保证与保险基金,1/3来自农庄,2/3来自国家预算拨款。1965年到1982年,按法律规定领取优抚金(主要是养老金)的农庄庄员人数由800万人增加到1080万人。

从1973年开始到勃列日涅夫逝世,农业投资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基建投资总额中一直占27%左右。如果把与发展农业直接有关的化肥、农药、农机、混合饲料、微生物工业部门的投资计算在内,农业投资占整个国民经济投资总额的30%以上。苏联对农业投资的数额,在当时世界各大国中居首位。(参见陆南泉等主编:《苏联兴亡史论》,人民出版社2004修订版,第633页)

勃列日涅夫在对赫鲁晓夫后期已酝酿的经济改革进行继续试验与对农业改革的基础上,决定在工业部门推行新经济体制。他执政第一阶段一直强调,改革要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进行:扩大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提高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管理经济由行政方法与经济方法相结合,逐步转向以经济方法为主,加强经济杠杆作用;贯彻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结合的原则。这三条,既是实行新经济体制的原则,也是改革要达到的目标。

围绕这些改革目标,首先,重新建立了部门管理体制。经过改组后,苏联工业管理体制大体上又恢复到1957年赫鲁晓夫大改组以前的状况,力图“把集中的部门管理同共和国和地方的广泛的经营主动性结合起来”。1965年改组后到1970年,加盟共和国(包括地方)所属工业产值与联盟所属工业产值基本各占50%左右。

责任编辑:闫文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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