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南泉:戈尔巴乔夫改革的指导思想(2)

陆南泉:戈尔巴乔夫改革的指导思想(2)

总的来说,戈尔巴乔夫强调民主与自治思想,其基本出发点是寻找发展群众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创造活动的新途径,让千百万人以主人翁态度负责、自觉和积极地参与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根本改变过去把人看作如技术设备、原料、能源这类管理客体的概念,要把人作为劳动活动和经济活动有意识的主体。要认识到人、人的劳动积极性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经济机制这三个组成部分的核心,并从这个基本观点出发,来改革经济体制,使人这个主体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从戈尔巴乔夫执政后期的经济体制改革来看,把解决人的问题与向市场经济过渡为取向的改革日益密切地结合了起来。1990年10月,戈尔巴乔夫以总统名义提交给最高苏维埃通过的《稳定国民经济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基本方针》文件中指出:“我国社会向市场经济过渡完全是由人的利益决定的”,“只有市场与全社会的人道主义方向相结合,才能保证人们的需要得到满足、财富的公正分配、公民的社会权利和社会保障、自由和民主的扩大。”

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在所有制理论方面的新观点也主要是与发挥人的作用、落实人权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紧密连在一起的。

戈尔巴乔夫一再强调,解决人的问题与向市场经济过渡密切相关,而向市场经济过渡必须改革所有制,改革所有制又必须对传统所有制关系进行再认识。他认为,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思想,只能在深入批判传统的经济管理体制基础上才能产生和形成,而传统经济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所有制关系。

从解决人、发挥人的积极性、使人成为生产资料的真正主人等角度来看,在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上,戈尔巴乔夫还特别强调完善经济管理体制与完善公有制是同一个过程,是不可分的。实现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任务之后,生产者取得主人的权利同成为真正和有主动精神的主人,这并不是一回事。因为,实现了社会主义革命的人民还需要长期熟悉自己作为整个社会财富最高的惟一的所有者的新的地位,这就需要在经济上、政治上和心理上熟悉、培养集体主义的思想和行为。

另外,要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真正的主人,最重要的一条是要在完善经济管理体制方面做大量工作,即创造那种充分调动生产者积极性的经济管理体制条件。这两者是紧密结合的同一个过程。戈尔巴乔夫反复强调经济管理的民主化和社会主义自治,亦是为了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真正主人,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

政治体制改革:全面充实人权

在1988年6月召开的苏共第19次全国代表会议上,戈尔巴乔夫在其所作的报告中,把“改革与人权”单列一个问题加以论述,并第一次明确提出:“全面充实人权,提高苏联人的社会积极性”,是苏联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也是决定改革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的“主要标准”。(《真理报》1988年6月29日)

这次代表会议指出,苏联政治体制与党的变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广大人民群众没有实际参加解决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各种管理任务都由执行机关来完成,党政领导人的权力越来越大。由于低估和贬低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作用,导致个人崇拜现象不断复发;部门管理机关的职能和结构上都过于膨胀,苏维埃和党的机关均难以对部门利益进行有效监督;社会生活的过分国家化,国家调节扩大到了社会生活的极广泛范围;国家结构的官僚化和群众的社会创造精神下降,这导致社会思想单一化和停滞不前;传统的政治体制其运行机制不是靠法律而是靠行政命令。(参见[苏联]《真理报》1988年6月29日)

上述五个方面,集中到一点,就是苏联传统的政治体制缺乏民主;没有把人、人权、人的社会价值放在首位,这是导致社会经济停滞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

鉴于对传统政治体制的上述认识,苏联确定了以全面充实人权为主要方向的政治体制改革。

关于人权的内容,当时苏联学术界一般认为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指人的社会权利,要保障苏联人的平等权利和受社会的保护,如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国民教育和保健卫生的质量,以及各种社会保障。二是指人的个人权利,这指的是整个法律制度来保证严格遵守公民的个人生活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保障他们拥有打电话、通讯、通邮和打电报的隐私权,法律应当可靠地保护人的个人尊严。规定对批评者进行迫害要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这些条件,苏联决定不受理匿名信。三是指个人的政治权利,在过去的政治体制下,在这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使人与政权、与政治疏远。个人的政治权利,最主要的是政治自由,给人提供对任何问题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戈尔巴乔夫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公众对他所关心的任何问题进行讨论,并有可能在仔细考虑之后表示“赞成”还是“反对”。另外,还提出了信仰宗教的自由。戈尔巴乔夫指出:“所有信教者,不管他们信仰哪个宗教,都是享有充分权利的苏联公民。”(参见 [苏联]《真理报》1988年6月29日)

1990年苏共中央二月全会通过了向党的二十八大提出的行动纲领草案,草案的第二部分,对有关通过改革如何解决人,充实人权问题,又作了进一步阐述。文件指出:“党认为自己的主要目标是:使人真正处于社会发展的中心,保障人具备应有生活和劳动条件,保证社会公正、政治自由、个人能得到全面发展及精神焕发。社会的进步就是应该由这些来决定。”“苏共主张尽快建立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保障。”“现在必须把这些权利固定下来,为它们奠定牢固的物质、法律和政治基础。”在这个草案中,苏共主张尽快使苏联公民得到以下权利: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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