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国籍:蜜糖还是砒霜?(3)

双重国籍:蜜糖还是砒霜?(3)

双重国籍从何而来

一个人获得国籍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原始国籍,二是继有国籍。原始国籍是一个人生而即有的国籍,继有国籍是通过自愿申请、自主选择、国际婚姻、跨国收养、国家继承,以及强制入籍等获得的国籍。

各国的国籍立法不尽相同,从而导致出现国籍抵触的现象。双重国籍,乃至多重国籍,在法学上又被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这种“积极抵触”,既可以在一个人出生当时即发生,也可以在他(她)出生以后发生。

为解决这一抵触问题,各国在承认与不承认之间,态度颇多摇摆,立场几度反复。

国籍如何获得

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是赋予原始国籍的两大基本原则。现行各国国籍立法通常或以血统主义为主、辅以出生地主义,或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辅以血统主义,或平衡兼顾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单纯以血统主义或单纯以出生地主义来赋予原始国籍的已很少。

由于国籍所确定的是任何国家都不能缺少的人口,而人口数量和素质又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各国对于国籍获得和丧失的规定,对国家利益和国际关系都有着重要影响。

对于国籍间的冲突,各国通常采用下列方法解决:如果当事人的两个或多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内国国籍是指法院国国籍,比如加拿大法院审理一个拥有美加双重国籍的人,加拿大就是内国国籍——编者注),则一般以内国国籍优先,即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因为每个主权国家均有权决定谁是它的公民,而没有义务屈从于另一国的相抵触的规定。两个或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的实践不一致,按国籍取得的先后来确定,有时还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如他的日常行为与内心态度倾向于哪一国。

承认与不承认的轮转

因为双重国籍在司法方面可能引起的纠纷,国际社会曾为消除国籍积极抵触进行过协商和努力。

此前的多项国际法曾要求减少双重国籍的产生。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抵触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第六条,就规定各国应为非自愿而取得一国以上国籍的人放弃某一国籍提供便利,允许其自主选择国籍的原则。1933年《关于国籍的蒙得维的亚公约》第一条,规定应在归化入籍问题上防止国籍的积极抵触:“一个人向缔约国主管当局申请入籍,即当然丧失其原来的国籍。”

但进入20世纪70年代,经济全球化狂飙下,国际移民活动或人口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形成了规模空前的“国际移民时代”。在这样的背景下,承认双重国籍或不反对双重国籍的国家渐趋增多,据称已多达90余个国家,几近现有独立国家的半数,但这些国家目前在这一问题上的主流趋势是对双重国籍持“默认”或“有条件”承认的态度。

比如韩国和越南,2011年1月1日,韩国国籍法修订案正式生效,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海外韩侨、全球人才等人群,政府有条件允许持有双重国籍。越南也已经在2009年,完全承认双重国籍,据称已经有350万的越南归侨,重新拿到了越南籍。

中国的国籍沿革路径,则从开始的承认双重国籍转为不承认。中国产生于1909年的第一部国籍法——以血统主义为原则的《大清国籍条例》是晚清政府与西方殖民主义争夺东南亚华侨的产物。《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强调:“本条例施行以前,中国人有长久居外国者,如其人仍愿属中国国籍,一体视为仍属中国国籍。”这与荷兰、英国等在其东南亚殖民地实行的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形成了针锋相对的“积极抵触”。

1955年中国同印度尼西亚签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宣布不承认双重国籍,并以此为原则彻底解决自清末以来形成的华侨华人双重国籍问题。

“双刃剑”之说

承认双重国籍,是“主权”部分让渡于“人权”的法理实践。因而,双重或多重国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主权与人权关系的二律背反:一方面,国籍问题原则上是属于每个国家主权的事项,获得国籍是主权保障人权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国际移民活动或人口的跨国流动,从其本质而言,是一股对民族主权国家具有侵蚀消解作用的力量。

国籍法的实质,是规定何人为一国公民或国民,总的目标是得到数量较多和质量较高的公民或国民。但需要强调的是,双重或多重国籍的现实发展趋势,既使得相关国家呈现出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全球化特点,也确实存在着加剧各国主权不均衡化并导致“赢者通吃”可能性。

就中国而言,需要澄清的是,在目前阶段,若承认双重国籍或实行双重国籍制度,主要是有利于华侨华人这一群体中的一部分人(特别是其中的“精英群体”)的跨国流动,但中国的国家利益并不因此就相应扩大或增加。正如全球化的“双刃剑”之说,双重国籍或“对等”的双重国籍,既有利于全球化力量的两大要素——人才和资金的回归和流入,但同样也让这二者的流出和流失变得更加方便和严重。

虽然在美国一切顺利,有房有车有稳定的工作,但张曼夫妇长期以来一直纠结那个海外华人圈永恒的问题:将来到底要不要回(国)去?

隐蔽而沉默的一群

“宝宝在那边是美国人,回来就是中国人,多好,多方便。”张曼说。也许就是在这样的动因下,开始出现了一个与中国相关的双重国籍人群。

他们的数字不可考,大多不愿意接受采访。他们一边自喜着拥有两国权利,一边担心着双重身份的泄露。

个人的两难亦是国家的两难: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不能回避的双重国籍人群,直指司法和道德的难题。

“善于与人同化,才能一起前进”

中国在清王朝晚期和民国时期,曾承认双重国籍。1907年,荷兰殖民者勒令荷属印度尼西亚华侨全体改入殖民地籍。为了护侨,清政府在1909年对抗性地通过了《大清国籍条例》。荷兰殖民者奉行出生地原则,而清政府则奉行血统主义,即以亲子关系来确定国籍,承认“双重国籍”。其后,民国政府继承了清政府的相关规定,承认“双重国籍”。

新中国成立以后,东南亚的华侨已达1000万之多,80%是二代或三代华侨。这些华侨多数从商,势力庞大。东南亚很多刚刚摆脱殖民统治的国家,基于民族情绪,难以接受华侨的模糊身份,甚至引发了几起大规模排华运动。

涉及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毛泽东曾间接回答说,华侨问题“应该适当地解决,免得有些国家说我们要利用华侨捣乱。如果华侨保持侨民身份,他们就不应该参加所在国的政治活动;如果取得了所在国的国籍,那么就应该按该国的法律办事”。

1955年亚非会议期间,周恩来总理以外长身份与印尼外长签订了解决华侨国籍问题的条约,根据这一条约,海外华侨在一人一国籍的原则下,自愿选籍。

周恩来对华侨团体解释说,“过去中国弱,那时虽也存在着‘双重国籍’问题,但没有人拿这个来制造国际间的纠纷。现在中国强起来了,有的国家就从中挑拨,说你们这样的大国,有1000多万华侨呆在海外,是不是想搞颠覆活动”,因此,“不论从我们国家的对外政策上,还是消除误会、解除怀疑、改善我们两国的关系上,都须解决这个问题”。周恩来鼓励华侨,“能善于与人同化,才能和人家一道前进”。

自此之后,中国不再承认双重国籍。那么现在困扰中国的双重国籍是如何形成的呢?据专家介绍,目前有两类现象较为突出。一类是留学人员或以其他方式移居国外的中国人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并不报告,仍然保留中国身份证及户口,乃至回国后继续使用中国公民的身份证。另一类是中国公民在境外加入外国国籍后,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而由于外交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信息分享不太及时,导致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注销已入外国国籍者的中国国籍信息,造成双重国籍。

“没有户籍不方便的,连条退路都没有”

张曼(化名)在美国留学时结婚,几年辛苦打拼,她和老公两人都有了美国绿卡,儿子也获得了美国国籍。在外人看来,夫妇俩在美国有房有车有稳定的工作,但他们依然在纠结那个海外华人圈永恒的问题:将来到底要不要回(国)去?

终于两人做了决定,告假回到老公家乡山东,在老公的户籍所在地给儿子报了个户口。张曼对回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划,“回国”对他们而言只是个“万一”的选择,“万一以后我们回国发展了呢?万一以后宝宝想回来呢?没有户籍不方便的,上学都成问题,连条退路都没有。”

回国对这对夫妻而言,是一条退路,相当于一份保险,最关键的是,保金便宜到可以忽略不计。申报户口时,只需要托人弄一张准生证和宝宝的出生证明,便很顺利地在派出所报上了户口。“宝宝在那边是美国人,回来就是中国人,多好,多方便。”张曼说。

取得澳大利亚国籍并且没有注销中国国籍的黄维(化名)说,放弃一国国籍就是放弃了一国的福利。在澳大利亚持澳大利亚护照,在中国要分享医保、房补等福利,就使用中国的户口,何乐而不为呢?

对于一些在中国做生意的商人,保留中国国籍意义更大。刘先生于多年前移民加拿大,但是在广州生意做得很大,作为外商,他享受了税收各种政策优惠。他坦言自己并没有放弃中国国籍:“我知道这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国内做生意和生活,作为外国人还是有很多不方便的,加籍身份只在需要的时候才用,更多时候,我仍然是中国人。”

从以上案例大约能窥见寻求双重国籍的动因:既能享受欧美国家优渥的社会福利,又能在国内投资时得到特殊照顾,且不必承担来回奔波办签证以及购房、就业、医保、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限制。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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