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协调共治:宪法如何回应社会道德困境(4)

法律与道德协调共治:宪法如何回应社会道德困境(4)

注释: 

基金项目:本文系刘茂林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宪法权利体系完善”(编号:11FFX030)的阶段性成果。 

[①]例如之前热议的强制让座、强制探视父母等立法。 

[②][法]保罗·利科:《论公正》,程春明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10页。 

[③][美]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④]薛军:《权利的道德基础与现代权利理论的困境》,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⑤][美]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⑥][英]安东尼·德·雅赛:《重申自由主义:选择、协议、契约》,陈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 18页。 

[⑦]值得注意的是,列奥·施特劳斯是在反省现代化的本质(不断革命,一切均不问正当与否,而只论新旧)基础上,提出了“彻底的历史主义”,并认为这一观念无情地冲刷着人心原有的深度、厚度和浓度,导致人类生活日益平面化、稀释化和空洞化,进而引发“西方文明的危机”或“现代性的危机”。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1-12页。本文所言,是从自由主义的价值中立原则出发,是另一种路径。 

[⑧][英]安东尼·德·雅赛:《重申自由主义:选择、协议、契约》,陈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 53页。 

[⑨]朱贻庭:《“权利”概念与当代中国道德问题研究》,载《探索与争鸣》2004年第10期。 

[⑩]侯猛:《权利观念的中国化——从民族国家选择到社区伦理挑战》,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5期。 

[11][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何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106页。 

[12][英]休谟:《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页。 

[13][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15] 刘茂林:《中国宪法学的困境与出路》,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16]刘茂林:《中国宪法学的困境与出路》,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17]韩升:《生活于共同体之中——查尔斯·泰勒的政治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5-156页。 

[18]刘茂林:《中国宪法学的困境与出路》,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19]刘茂林、仪喜峰:《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 

[20][英]理查德·贝拉米:《重新思考自由主义》,王萍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8-239页。 

[21][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商务出版社2010年版,第83页。 

[22][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 

[23][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52-53页。 

[24] [英]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孙晓春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4页。 

[25][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26]然而,人们对宪法内在义务缺乏必要的认识,甚至部分学者呼吁宪法不应规定义务。有学者认为,中国宪法直接针对个人条款之多,反映了中国立宪理念上的误区,对宪法到底是用来解决什么问题的本质精神不清楚。参见蔡定剑:《中国宪法私法化之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刘军宁:《宪法是防范谁的——兼论为何公民的义务不能写入宪法》,载法制现代化网。也有学者认为宪法的基本任务则是保证法律充分尊重个人的基本自由,避免它们以不必要的方式对个人权利产生过分负担,因而宪法不应规定义务,而这应该是普通法律的任务。参见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这类观点的理论前提是宪法是规制国家公权力的公法,尚停留在近代宪法政治法的观念上,而且,对于“宪法义务”的理解,还停留在工具性的维度上,尚存在一定偏差。 

[27][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8页。 

[28]转引自韩升:《生活于共同体之中——查尔斯·泰勒的政治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4页。 

[29]刘茂林、仪喜峰:《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 

[30]张恒山:《义务重心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31][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 

[32][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7页。 

[33][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商务出版社2010年版,第86-116页。 

刘茂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秦小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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