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新论 (6)

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新论 (6)

核心提示:从权力的来源来看,既然是人民授权的组织,人民就有权了解他们是如何使用权力。从对权力约束的角度来看,腐败最怕的是曝光,最喜欢是“暗箱操作”,因此凡能公开的事情,都应通过各种形式向授权人公开,以方便授权人监督。

2、借鉴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经验,构建党内民主协商制度。在西方,协商民主是基于一个多元利益社会而提出的一种新型民主模式,它是指平等、独立的政党、政府、利益集团等组织或公民在广泛考虑各方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化协商,进行立法或决策的一种治理方式。而在我国,协商民主是作为与竞争性民主相对的一个概念而提出的,[6]它具体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机制。我国协商民主的形成最初并不是因为多元利益社会的存在,而主要是历史的延续(很多民主党派在革命时期就是共产党的友党)和现实民主政治的需要(主要是“互相监督”)。但是,它们也有相通之处,即通过制度化的协商来进行决策。我们认为,这一民主形态也可以引入党内。虽然党内没有也不允许派别的存在,但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形成了多样化的经济社会格局,而党员来源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广大人民的不同利益需求会通过他们在党内反映出来,形成不同的意见。对此,如果完全由“一把手”来裁决将有违民主原则;如果简单地采用票决制,虽然很快能够取得决策的统一,但不一定能够取得思想上的统一。正是因为此,协商民主在党内就可以大有作为。我们完全可以在党内建立起协调机制。具体措施如下:(1)确立即使是党内事务,在决策前也一定要进行协商的制度,凡是没有经过协商的决策一律无效;(2)为了能够进行有效的协商,在不同的场合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组,然后在他们之间进行协商。如在常委会上可在分工不同的领导干部之间进行协商,如在党的代表会议上可按党员的职业或阶层划分小组,相互之间进行协商;(3)“一把手”或主要负责人在协调过程中,特别是协调前不得发表意见,防止形成倾向性的意见,影响大家发表自己的意见;(4)协商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

3、借鉴基层民主的建设经验,积极推进党务公开。从权力的来源来看,既然是人民授权的组织,人民就有权了解他们是如何使用权力。从对权力约束的角度来看,腐败最怕的是曝光,最喜欢是“暗箱操作”,因此凡能公开的事情,都应通过各种形式向授权人公开,以方便授权人监督。从实践来看,基层民主特别是村民自治之所以能取得今天的成绩,一个重要经验就是村务公开。在村民自治过程中,通过村务公开,满足了村民参与的需要,有效地防止了基层干部的腐败,极大地缓解了干群矛盾。由于权力“阳光运行”的巨大效应,我国政府已将公开、透明上升为一种执政理念,政务公开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实践。既然人民授予的权力应当向人民公开它的运作过程与结果,那么党的权力也必须向党员公开它的运作过程与结果。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完善党务公开制度。现在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创新制度和形式,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一是建立和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要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15条规定,并且细化党务公开的内容,除非涉及党的机密的,对于党委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等,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党委抓基层组织建设情况,以及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或群众认为有必要公示的党内其他事项,都应当对党员公开。二是不断完善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党内决策已经越来越民主化,征求意见的工作正在不断改进和加强。但是,征求意见的范围太窄,人数太少。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今后还需要开拓渠道,扩大范围,向更多的党员征求意见,以增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三是探索党务公开的新形式。在公开的形式上,适宜在党内公开的,主要通过会议、文件等多种形式,逐级及时地向党员通报;适宜对全社会公开的,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简用、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党务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局域网、互联网等形式公开。

责任编辑:于川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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