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司法群众路线 建设平民法官队伍

坚持司法群众路线 建设平民法官队伍

核心提示:群众路线是我国司法的特色,群众路线在我国司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具有悠久的传统,具有丰富的资源可资借鉴和利用。

200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宁夏中卫市调研时提出了“平民法官”的命题。他说,“如果我们的法官被老百姓称为平民法官,那是对我们的最高赞誉、最大褒奖”。“如果老百姓说这个法官和我们一样,这就是老百姓认可的法官”。一年来,宁夏法院围绕“平民法官”这一命题,开展了以“人人争做平民法官”为主题的实践活动。(7月21日新华网)

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是贯彻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回归。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的活灵魂,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就是对毛泽东思想在司法领域的贯彻与落实。坚持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回归是在司法活动强调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吸纳群众的智慧,通过群众的帮助改变以往司法应对社会矛盾时“单打独斗”的局面以快速公正地审理案件,优质高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地向社会输出公平正义不断满足民众对公正的需求。司法对群众路线的坚持,是党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现实写照,只有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建设一支平民法官队伍,才能保持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延续司法的生命力,保持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本色,才能在司法中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是凸显我国司法“人民性”特质的内在需要。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有的国家机关都是从人民中产生,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的委托和授权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民负责。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司法的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我国与西方司法的固有本质区别。司法权力运行的逻辑起点是人民的赋予和授权,而其逻辑终点是司法权需要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对人民负责。这都决定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也决定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司法必须接受群众的参与、群众的监督,必须在司法的运行中心吸纳群众的参与和群众的智慧。群众路线的坚持强调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强调群众通过陪审、调解、监督等各种方式参与司法成为司法公正的积极见证人、参与者、构建者。

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是对我国历史和国情的尊重,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的逻辑必然。群众路线是我国司法的特色,群众路线在我国司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具有悠久的传统,具有丰富的资源可资借鉴和利用。早在陕甘宁边区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已经成型;而在新中国成立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了党的认可与群众的青睐。马锡五审判所强调的注重调查研究,深入群众,巡回审理,就地解决是对我国司法群众路线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凝固。另外人民陪审、人民调解等制度更是从对群众路线的制度化规范和实践。我国司法悠久的群众路线传统,丰富的群众路线制度资源都昭示了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打造一支平民法官队伍是历史使然,是尊重国情的逻辑必然。

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是坚持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司法的群众路线强调司法需要以人民的满意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司法以人民是否满意为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尺度,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意味着群众路线作为一种指导思想牢固坚持,意味着群众路线作为一种司法理念牢固树立,意味着群众路线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工作艺术坚决践履。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要求我们扎实践履司法为民的理念,带着对群众的感情去办案,带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去开展司法活动,要求我们严格审判质量,狠抓审判效率,要求我们转变司法作风,树立群众观念,锻炼群众工作能力。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要求我们将司法的群众路线作为一种专业知识来培训,作为一种工作方法来训练,作为一种司法能力来锤炼。通过建设一支严格坚守群众路线的平民法官队伍办好每一起案件,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办成精品传世之案;坚决对司法腐败零容忍,不断改善司法质量,有效提升司法品质;确保每一起都经得起法律的经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群众的检验。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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