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法不容许拿“诈弹”当儿戏

专家称法不容许拿“诈弹”当儿戏

核心提示: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明确了拿“诈弹”当儿戏行为的法律边界。

山东省济南市遥墙国际机场一架客机准备起飞时被迫停止飞行,因为犯罪嫌疑人殷某为阻止女友乘飞机去武汉,虚构飞机上有炸弹等危险物品。事发3个小时后,民警将殷某抓获,滞留机场的飞机终于起飞。

截至今年9月,我国已发生向航空公司或机场打电话谎称有爆炸物的案例80多起,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明确了拿“诈弹”当儿戏行为的法律边界。

多位刑法学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解释的及时出台顺应了社情民意,也是对信息时代不断发生的这类新型犯罪作出的强有力回应。

严重危害社会言论受惩

针对司法解释会否对言论自由限制过多的质疑,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说,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不再是简简单单的一个人的思想体现,而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和宪法保护言论自由本质上一致。特定的言论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能妨害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明确,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恐怖信息有的是有真实危险的,有些是虚假的,但一旦扩散引发社会恐慌,无论真假都一样会给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认为,界定虚假恐怖信息概念,是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对刑法原有规定进行的细化。原有规定的编造爆炸威胁、生活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已经难以囊括现有新型犯罪出现的一些内容。

卢建平强调,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在网络、微博等公共网络空间的言行负责。随意捏造虚假恐怖信息,不论是本人自己直接传播还是被传播,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和传播往往同步进行,如在互联网上发虚假恐怖信息帖子,或者编造好虚假恐怖信息后,通过手机短信、邮箱等形式转发。

“有的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即使没有自行传播,也存在放任他人传播的情形。因此,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对那些即使是未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以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论处。”莫洪宪说。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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