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法不容许拿“诈弹”当儿戏(2)

专家称法不容许拿“诈弹”当儿戏(2)

核心提示: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明确了拿“诈弹”当儿戏行为的法律边界。

6类扰乱秩序情形入罪

我国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莫洪宪指出,由于刑法中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理解也不一致,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易造成司法不公。

莫洪宪认为,司法解释对该罪入罪标准、酌情从重情节、依法判处5年以上情节作出了明文规定,很好地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针对此前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出现的量刑不一,司法解释统一了定罪、量刑标准,便于司法操作,有利于办案人员准确把握该罪的入罪以及量刑尺度,同时也有利于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此外,还通过法制教育方式让广大群众知晓言论自由的边界,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在卢建平看来,司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的细化。在信息社会,虚假恐怖信息制造、传播太容易。针对此,司法解释分3个层次进行规制。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司法解释用列举方式明确“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6种情形。明确规定5年以下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导致航班迫降返航、实际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5种情形。最后明确了依法对5种情形加重处罚,按行为轻重,分层次给予惩处。清晰的法律适用及量刑标准,更有利于惩处该类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关键要看是否符合6种情形。”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但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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