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十二次党代会指出,“民生为先,服务为要;团结是宝,稳定是基。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力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努力建设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和谐青海,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更趋和乐。”
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是推动湟中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湟中长治久安的固本之策,是提高党在民族地区执政能力的重大举措,是现阶段推动湟中科学发展与长治久安的重要抓手。湟中要从“五个方面”入手,努力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要用“五个坚持”不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五个方面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通过认真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及要求上来。以悬挂横幅、设置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让民族团结进步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二是推进维稳工作。开展以“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等内容为主题的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把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与“基层组织建设年”等活动结合起来,为和谐稳定和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是繁荣民族文化。要通过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向基层倾斜,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利用,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并使其与旅游、体育、高新技术融合发展,形成以“八瓣莲花”为主体的多元文化格局,推动湟中特色文化走出去。
四是发展民族教育。要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把投资的重点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稳步提高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重,改善办学条件,全面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农村寄宿制学校和教师周转房建设等工程,进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五是创新社会管理。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不断开创秩序和谐、群众和乐、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的新局面。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形成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目标考核、经费保障、督查引导等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个坚持
始终坚持把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民族工作的基本原则。平等是第一位的,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我国各民族不分大小、历史长短、发展阶段高低,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各民族群众都是国家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始终坚持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压迫。民族团结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必须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共同致力于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始终坚持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首要问题。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改善生活,是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贯方针。要坚持国家帮助、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从本地实际出发,走加快发展、科学发展之路。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
始终坚持把民族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作为民族工作的根本保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并实施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政策措施。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旗帜,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坚决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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