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5年:法治道路上留下坚实足迹

改革开放35年:法治道路上留下坚实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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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改革的趋势来看,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将有更为具体的改革对案,劳动教养制度、涉法涉诉信访等都将成为改革的重点内容,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也都有相应的改革,等等。可以充满信心地认为,司法改革即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不断持续推进司法改革,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治转型的一大特色。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中国的司法改革走出了一条“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自我革新之路。

迎着春风起步

从改革开放到20世纪90年代初,改革开放的成效已经显现。司法正踏上现代化之路。实践中,在民事经济领域,由于法院经费问题而导致的不规范办案方式给司法公正蒙上了阴影,最终导致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重新规定。除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之外,人民法院就民事经济案件审判程序问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审判方式的改革也随着对司法改革的讨论逐渐扩大到刑事审判领域,并最终导致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实现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转变,法官的职权色彩得到淡化,诉讼的对抗性得以加强。随后,审判方式的改革引发了一场蝴蝶效应,最终导向了司法体制的改革。以此为契机,拉开了司法改革的序幕,也由此开了后续不断推进的中国式司法改革的先河。

这一阶段的改革逐渐体现出系统性、计划性等特点。根据1992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积极改革政法管理体制”精神,法院系统在1995年召开的第17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审判方式改革、法院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改革任务。1996年还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审判方式改革会议,系统地提出了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和要求。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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